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厂矿企业劳动安全监察和违章处理办法》的决定[失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8:41:56 198 人看过

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厂矿企业劳动安全监察和违章处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对于违反《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三款的单位,在书面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改进的,可处以一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修改为:“对于违反《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三款的单位,在书面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改进的,可处以二百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二、第十九条第二项“对于第十四条一款(二)项所列的事故中,除一次死亡三至九人的,由市、地、州劳动部门批复,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由省劳动部门批复外,其余的事故,县属企业发生的由县劳动部门批复,市、地、州属企业发生的由市、地、州劳动部门批复,省属以上企业发生的由企业主管(或代管)部门征得该企业所在地区劳动部门的同意后批复”,修改为:“对于第十四条一款(二)项所列的事故中,除一次死亡三至九人的,由市、地、州劳动部门批复,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由省劳动部门批复外,其余的事故,县属企业发生的由县劳动部门批复,市、地、州属企业发生的由市、地、州劳动部门批复(重庆市、成都市可授权所辖县劳动部门批复),省属以上企业发生的由企业主管(或代管)部门征得该企业所在地区劳动部门的同意后批复。凡设有矿务局的部属煤矿,由矿务局征得地区劳动部门的同意后批复。”

三、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由单位代交的个人罚款,在本人的工资中扣还,不准在公款中报销。企业单位的罚款在企业奖励基金中列支,不准摊入成本。”修改为:“由单位代交的个人罚款,在本人的工资中扣还,不准在公款中报销。企业单位的罚款在企业留用的利润中开支,不准摊入成本。”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4日 14: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安全相关文章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处罚细则》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处罚细则〉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处罚细则》(1994年10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1月22日省交通厅、水电厅发布)作如下修改:1、第二条修改为:“本细则由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机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渔政机构)和港监机构委托的乡镇船舶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实施。”2、删去第五条、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中的“和乡镇人民政府”字样。
    2023-06-08
    470人看过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四川省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川府函[2003]157号川府函[2003]157号为了建立政府、企业、职工三方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机制,研究协调我省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经省政府同意,建立四川省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现将协调委员会成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委员:蒋巨峰省委副书记、副省长副主任委员:邹广严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会长王东洲省政府副秘书长泽巴足省劳动保障厅厅长胡先春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成员:尹孟良省经贸委副主任高仁全省财政厅副厅长陈璞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于桂省建设厅副厅长慕竹平省总工会副主席吴显名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副会长章立省工商局副局长侯勇省乡镇企业局副局长陈吉福省政府研究室副主任秦世光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四川省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2023-06-09
    67人看过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失效]
    失效日期:1997-10-1目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中,有相当一批是从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场所逃跑或者期满释放后继续犯罪,屡教不改的。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对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特作如下决定:一、劳教人员逃跑的,延长劳教期限。劳教人员解除教养后三年内犯罪、逃跑后五年内犯罪的,从重处罚,并且注销本人城市户口,期满后除确实改造好的以外,一律留场就业,不得回原大中城市。其中情节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重新劳动教养或者延长劳动教养期限,并且可以注销本人城市户口,期满后一般留场就业,不得回原大中城市。二、劳动犯逃跑的,除按原判刑期执行外,加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暴力、威胁方法逃跑的,加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罚;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的,从重处罚。刑满后一律留场就业,不得回原大中城市。劳改期满释放后,有轻微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给予劳动教养处分。期满后
    2023-06-11
    152人看过
  • 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08年5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一、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其中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列席会议。二、第十一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邀请社会有关方面人士旁听会议。旁听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旁听人员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三、第十五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四、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
    2023-04-24
    114人看过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试行)》第三十条的决定
    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决定将《河南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试行)》第三十条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对四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逾期不申请复议或经复议后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附:《河南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试行)》有关条款:第三十条受罚单位或个人在接到《罚款通知书》十五天内应如数交付;如对运输管理机构所作的处罚不服,可
    2023-06-08
    75人看过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决议
    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三年多来,我省在贯彻实施《企业法》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进展很不平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法》,加快改革开放步伐,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特作如下决议:一、政府和主管部门、国营企业的领导干部都必须充分认识贯彻执行《企业法》对于加快改革开放步伐,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把企业推向市场,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全面学习、宣传、贯彻《企业法》,增强执法自觉性,形成贯彻执行《企业法》的社会大环境。政府要明确对主管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维护《企业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二、要严格按照《企业法》办事,尽快清理涉及企业的各项规定,凡不符合《企业法》的,必须废止或者修改。对《企
    2023-06-09
    239人看过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若干事项的决定
    (2000年9月29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国家有关养老、失业保险的规定,现就我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若干事项作如下决定:一、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实行国家现行的退休制度,暂停执行《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退休的国家公务员的退休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再执行《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二、根据国家规定,调整本省养老、失业保险费率。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20%缴纳,从业人员按其月工资的5%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从业人员按其月工资的1%缴纳。三、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四、本省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依照本决定执行。五
    2023-04-23
    453人看过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会议于2001年8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规范法律援助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免费或者减费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可以设立法律援助组织,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第三条法律援助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第五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可以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为困难职工、未成年人、妇女
    2023-04-22
    182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保护华侨房屋租赁权益的若干规定》的决定附:修正本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福建省保护华侨房屋租赁权益的实践经验,决定对《福建省保护华侨房屋租赁权益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租金由租赁双方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依照当地同类房屋租金确定”。二、第八条修改为“华侨房屋承租人拒绝按本规定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三、第十条增加“经人民法院判决应退出华侨住宅房屋又确无其他住处的,所在地(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置”的规定,作为第二款。四、第十一条修改为“因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没有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失效的华侨房屋,拆迁人应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给予相应的补偿。房屋所有权人不承担安置房屋承租人的义务。房屋承担人确无其他住处的,拆迁人应参照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予以安置”。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
    2023-06-10
    399人看过
  • 四川省工业企业劳动安全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调动单位(含集体,下同)和个人的积极性,加强劳动安全工作,促进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根据《四川省工业企业劳动安全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企业,以及与工业企业劳动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劳动安全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加强对劳动安全的领导和管理,对劳动安全先进单位和个人实施奖励。第五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给予奖励:(一)认真贯彻劳动安全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健全并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二)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实现上级下达的劳动安全目标考核指标,伤亡事故发生率明显下降;(三)及时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排除事故隐患,预防或避免事故发生,保护了国家、集体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四)推广应用先进生产技术和工艺,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控制和治理职业危害取得成绩
    2023-06-09
    156人看过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建房占用土地问题的决议[失效]
    山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讨论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建房占用土地的暂行规定》,认为这个问题很重要。决定由省人民政府认真调查研究,根据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和我省的实际情况修改后颁发试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通知(1982年2月18日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府各有关部门:国务院于2月13日发布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即国发〔1982〕29号文件)。为了使《条例》尽快落实到基层,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经济合理利用土地,防止村镇建房乱占滥用耕地,保障农业生产的发展和适应农村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管理村镇建设用地的法规,各级政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要把《条例》的精神和规定的各项要求,向广大干部、群
    2023-04-22
    365人看过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暂行规定》(1992年3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公安厅发布)作如下修改: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处50元以下罚款。”
    2023-06-08
    338人看过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决定[失效]
    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决定关于安徽省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议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精神,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会议决定我省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为:耕地十亩以上、一千亩以下的,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二千亩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耕地三亩以上、十亩以下的,其他土地十亩以上、二十亩以下的,由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2023-06-10
    284人看过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决议
    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卢会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关于制止城乡建设乱占滥用耕地情况的汇报》。会议对省人民政府在加强土地管理方面所采取的措施表示赞同。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我省又是一个人多地少的省份,珍惜每一寸土地,不但是一项长期的国策,而且是造福子孙后代的百年大计。值得注意的是,一部分干部和群众对珍惜土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不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法规,有些单位征用土地宽打宽用,甚至随意圈地、占地;有些个人随意占用耕地建房、葬坟、烧砖瓦,乱占滥用耕地的情况相当严重。由于人口逐年增加,耕地逐年减少,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突出。这种状况必须引起各级人民政府和全省人民的高度重视。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建设和私人建房用地的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特作如下决议;一、国家和集体建设用地,以及私人建房用地,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
    2023-04-22
    177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保护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安全是指在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基本权利和利益,防止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和伤害一系列措施和管理。 用人单位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更多>

    #劳动安全
    相关咨询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和若干事项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05
      (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2011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权限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18
      立法权限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第九十八条规定如何八条规定如何?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9-05
      本法有关农民的规定,适用于国有农场、牧场、林场、渔场等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职工。
    • 四川省人大议程审查委员会委员如何确定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23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以按表决器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选举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表决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人员名单草案。议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组成人员由省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