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行政案件有关的探讨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1 22:41:32 164 人看过

一、基本概念和特征

农村土地或林地使用权行政裁决案件,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林地,因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及个人之间,对其使用权发生争议,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经复议后起诉到人民法院,依法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的诉讼案件。其特征是:使用权处理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乡级人民政府;使用权争议的主体是主张对立的双方以上的当事人。一方当事人不可能产生争议,只有当事人在双方以上,其主张对立时才会产生争议。对同一土地或林地在一般情况下是双方当事人主张使用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也有双方以上的当事人。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主体是特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森林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土地或林地使用权争议,单位之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处理土地或林地使用权是人民政府的法定职权,同时也是法定义务,属人民政府专属权利,其他组织和部门无权作出处理决定。根据国土资源部2003年1月3日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和国家林业部1996年10月14日发布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处理机构,负责对土地或林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调解不成的应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因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对土地或林地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

二、人民政府对土地、林地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的性质

对土地、林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土地管理法》和《森林法》均表述为由“人民政府处理”;在《行政复议法》和司法解释中表述为“确认”;在审判实践和裁判文书中常表述为“行政确认”或“行政确权”。由于上述的不同表述,导致在审判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案由和处理决定的性质在认识上不一致,在做法上不统一。

三、土地或林地使用权争议与土地或林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区别与联系

土地或林地使用权争议主要表现为权属不清,权属不清是指土地或林地的使用权全部或部分不清。如争议的当事人均持有同等效力的凭证,但由于其凭证中对相邻土地或林地的位置、四至界线及走向表述不清、或部分界线重叠、或当事人各自对凭证中的四至及走向有不同理解,致使当事人对界址、界线、走向发生争议;又如有的土地或林地经村、组及当事人之间进行调整后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但双方均按调整的界址已实际经营管理,后因其他原因当事人之间发生矛盾,一方既依据原有的凭证主张使用权,另一方则以调整的事实主张使用权;再如,当事人均无使用权凭证,但有权力部门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曾对使用权的认可记录,当事人在使用管理上也一致按认可的界址行使权利,但当事人后因其他矛盾而引起,一方当事人对对方的土地或林地主张使用权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3日 09:1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使用权相关文章
  •  探讨土地权属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土地权属是指土地的所有权以及由这些所有权衍生出来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的总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使用。土地权属是指土地的所有权以及由这些所有权衍生出来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的总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使用。 土 地 权 属 属 于 全 民 所 有 还 是 集 体 所 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
    2023-09-03
    366人看过
  • 探讨土地所有权的种类
    我国土地所有权的分类: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自然人不能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统一和唯一的主体,由其代表全体人民对国有土地享有独占性支配的权利。土地所有权的含义在《经济大辞典农业经济卷》中土地所有权定义为:“简称为‘地权’,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使用和处理其土地的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这包含了三层含义:1.土地所有者可以自由使用和处理其所有的土地并有权获得收益;2.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3.权利在法律范围内行使,也就是权利受法律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
    2023-07-02
    194人看过
  • 探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相邻权:土地使用政策分析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相邻关系区别有绝对性、相对排他性、完全性、永久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相邻关系的的区别是特别大的,特别是对于相邻关系如果处理的当是可以更好的维持好双方的邻里关系,同时在建筑特区分所有权上也是一定要协商好才能更好的处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二百七十一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
    2023-07-16
    62人看过
  • 土地使用类型有哪些?土地使用权有几种?
    一、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类型有哪些按用途划分,可以划分为国有农用地、建设用地,国有未利用地一般不确定使用权人。其中,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国有农用地可以依法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对于国有建设用地,国家可以将通过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与此相对应,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取得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与划拨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给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必须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或个
    2023-06-22
    327人看过
  • 探讨土地使用权继承的具体要求
    下列人员可以为土地使用权的被继承人:1、接受国家交付的用于一年生农作物种植、用于水产养殖的农业土地的公民。2、接受国家交付的用于种植多年生农作物的土地、用于种植林木的土地、宅基地的公民、家庭户成员。3、有权使用他人依照本法典和土地法的规定向自己转移土地使用权土地的公民。继承土地使用权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由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不同,定价方法不同,因而具体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而决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也就是说,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的货币、实物、
    2023-07-07
    480人看过
  •  探讨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法有两种:一是招标出让,二是拍卖出让。其中,公开招标是一种方式,适用于需要优化土地布局、大型或关键性的发展计划与投资项目的较大地块的出让。招标出让的特点是在出让过程中,引进了市场机制,体现了市场经济的竞争原则,有利于公平竞争,能激发投标者对用地方案的积极研究。同时,也给出让方留有选择余地。根据法律规定,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法有两种:一是招标出让,二是拍卖出让。一、种是公开招标。二、是采用邀请招标,即由招标小组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发出招标文件。以该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主要适用于一些需要优化土地布局、大型或关键性的发展计划与投资项目的较大地块的出让。招标出让的特点是在出让过程中,引进了市场机制,体现了市场经济的竞争原则,有利于公平竞争,能激发投标者对用地方案的积极研究。同时,也给出让方留有选择余地。 招 标 出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方 法 有 哪
    2023-10-01
    473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的一种,是国家向土地使用者发放的,用于开发、经营、使用土地的一种特有权利。 这种权利可以是由土地使用者自行使用土地,也可以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给他人,甚至是进行抵押贷款。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可以对... 更多>

    #土地使用权
    相关咨询
    • 土地使用权有哪些?土地使用权有哪些意思?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5-20
      土地使用权是指使用人根据法律、文件、合同的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部分处分的权利。它又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 农村土地使用权2017年土地使用权有哪些政策
      河北在线咨询 2021-10-29
      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化的保障机制。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明确入市范围。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 出售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及相关政策有哪些
      甘肃在线咨询 2023-12-07
      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出让金时,必须将成本价格换算成市场土地价格,再按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
    •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条件是什么,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条件有哪些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09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条件土地使用权抵押除了具有一般财产抵押权的法律特征,如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以清偿债务为目的,具有不可分性、附属性以外,还具有其特有的法律特征。(一)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并且是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二)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本身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即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使用者可继续对土地进行占有、收益,只有在债务不
    • 政府有哪些权利收回土地使用权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9-20
      政府有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应该给与相应的补偿。我国法律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