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和房屋租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4 19:53:30 473 人看过

我们时常会看到许多房屋买卖和房屋租赁的信息,很多人有过房屋买卖和房屋租赁的经历,但您并不一定真正了解房屋买卖的流程和房屋租赁概念。

一、房屋买卖流程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现在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

二、房屋租赁

租赁就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凡是当事人需要取得对方标的物的临时使用、收益而无须取得所有权,并且该物不是消耗物时,都可以适用租赁。租赁与借款、买卖等相比,有以下特点:一是租赁是转移财产使用权,而不转移物的所有权,这是租赁区别于买卖、赠与等转移财产所有权的特点。二是租赁具有临时性。租赁不适用于财产的永久性使用,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三是租赁合同为双方有偿合同。

三、房屋买卖和房屋租赁关系

房地产买卖,是连同房地产物质载体及各类附着的土地使用权关系在房地产交换主体之间(开发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房地产在生产环节、流通环节和消费环节之间流动、转移的标志。因而我国房地产买卖主要是以地产使用权、房产所有权和房产使用权为对象的交换关系。

房地产租赁,是房地产所有者在保持房地产所有权前提下,对房地产使用权的有条件暂时让渡。房地产租赁具有三层含义:其一是房地产所有者租让的只是房地产的使用权,但没有放弃对房地产的所有权。正是在这一点上,租赁与那种和房地产物质载体结合在一起的房地产所有权买卖相互区别;其二是被限定在一定时期之内的房地产使用权的让渡。正是因为如此,同一宗房地产可以反复多次出租,形成多次供给和需求,并与多个承租主体发生租赁关系;其三,房地产对于其所有者来说是一种不动产财产,这种财产中的所有权隐含着它的收益权在内,因此,有偿使用是房地产租赁的经济前提,并且房地产的所有者可以通过房地产受益的比较选择其交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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