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业法人是否免收股息
国家税务总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国税函[2001]84号)第2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外商投资股利、红利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外商投资返还的利息、股利、红利,不计入企业收入,但应单独视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个人所得税按“利息、股息、红利收入”计税项目计算缴纳。如果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外国投资中分得利息、股息或红利,则每位投资者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应按照本通知所附法律法规第5条的精神确定,个人所得税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纳税项目计算缴纳。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下列所得为免税所得:……(二)合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是指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本项所称居民企业,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也不是居民企业。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出台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的具体政策,因此,纳税人为居民企业取得的利润分配收入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之前,投资合伙企业不得视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合伙企业不是居民企业。法人性质的合伙人从该部分的外部投资中获得的股息和红利nership不属于直接从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和红利,也不属于免税收入。间接收购,不适用
二、合伙企业分配股息的纳税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标准的通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法律法规》(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外商投资中分配的利息、股息、红利不计入企业所得,个人所得税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如果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外国投资中分得利息、股息或红利,则每位投资者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应按照通知所附法律法规第5条的精神确定,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纳税项目计算缴纳规定合伙企业的每一合伙人为纳税人。合伙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实行“税前分配”原则;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纳税额时,不得以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利润。我希望它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困难的法律问题,并且您有任命律师的想法,我们网站上有许多律师可以为您提供服务,我们还支持在线指定区域选择律师,我们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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