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1991年6月12日,某发电厂因违章卸车致使一人死亡。
【事故经过】1991年6月12日,某发电厂建安公司在灰场改造施工过程中,需由厂车队将厂内Ф273某9mm,90余米长的11根钢管运至厂外周源灰场工地。
6月12日8点上班,将厂内每根约长9米、重550公斤的钢管11根,分别装在东风50一06361号及50一D6365号车上,运到周源灰场工地。
建安公司领导张某及其他9人先后到达施工现场准备卸车。50一D6365号车利用现场地势坡度和管子后滑的作用,松开固定钢丝绳后,车向前开,利用管子后滑的惯性将管子一次全部卸了下来。50一06361号车也想采用同样的办法卸车,由于该车所处位置路基较软且有弯道,在倒车时车身向左侧倾斜,车上6根钢管整体向左侧移动了约40厘米,司机怕管子落下时撞坏车身或发生翻车,不同意再采取同样办法卸车。后由司机白某某和张某指挥将车倒至坝基上,车身恢复平稳,司机邵某某提出用绳子向下拉,并提供麻绳一根,由于麻绳被拉断而没有实施成。又改用人力一根一根往下撬,解掉固定绳后,张某、赵某和民工党某先后上了车,三人同时准备用小撬杠撬管子,张某一脚踩在驾驶室顶上,一脚踩在由左向右的第五、六根管子上,民工党某在车中间,赵某在车尾部,车下有人用一根长约4米,直径约50毫米的木杠插入管子尾部准备同时用力,赵某和党某站在第五、六根管子上。12时05分大家同时用力撬上边第一根管子,结果使第一、第二根管子先后落地,紧接着其余四根管子全部向左侧滚动。党某发现情况不对,随即翻身跳出车厢,赵某因身体重心失去平衡而随第五根管子掉入车下,被紧接着滚落下的第六根管子砸伤腰部,立即将赵某用汽车送往韩城市医院(时间为12时15分)抢救,至15时30分呼吸、心跳停止而死亡。医院诊断为: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
1.没有明确的卸车方案。本次卸车作业中,既没有编制《起吊方案》及《安全技术组织措施》,而且参加作业的10人当中,没有一名起重工,安全、技术措施都没有保证,缺乏起码的起重装卸常识。
2.现场卸车中形成的实际指挥人张某不胜任指挥工作,违章指挥,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
【防范措施】
具有高、大、长、重特点的物件装卸前,应编制专项《起吊方案》及《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在起吊方案中应规定由能胜任此项工作的起重工担任起吊指挥,全权负责起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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