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缴的适用对象、补缴的起始时间和补缴所需资料
(一)补缴适用对象
未达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第五条规定退休年龄的下列人员,申请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补缴),经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办理补缴手续。
1.参保单位和职工。
2.因用人单位漏报职工或少报职工缴费月数、瞒报职工缴费基数等,按照原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规定申请办理缴费基数维护的参保单位和职工。
3.用人单位失业职工。
4.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5.个体工商户(含雇工)。
6.符合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规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二)补缴起始时间
1.参保单位职工补缴
参保单位职工申请补缴,应从与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2.参保单位和职工按照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规定申请办理补缴
因用人单位漏报参保人员或少报、瞒报职工缴费基数,或劳动监察、审计稽核、行政复查、劳动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原因,应按照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规定办理补缴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根据有关部门确定的补缴时间办理补缴手续。
(三)补缴所需资料
根据不同的补缴对象应提供相应的有关材料:
1.参保单位职工
(1)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漏投补缴)》或《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缴费基数维护)》;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或《职工档案》等能证明其劳动关系的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按照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规定办理补缴的参保单位职工
(1)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
(2)根据不同的原因提供相应的材料:
①用人单位少报、瞒报历年缴费基数的,提供补缴时段《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②审计稽核补缴,提供相关部门下达的《稽核整改通知书》。
③行政复查补缴,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复查决定书》。
④仲裁补缴,提供《仲裁裁决书》。
⑤行政复议补缴,提供《行政复议决定书》。
⑥行政诉讼补缴,提供《行政诉讼判决(裁决)书》。
⑦劳动监察部门等有权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书。
重庆市社保补缴政策的规定是什么?里面详细规定了一般社保的补缴所需要的材料证件以及起止的时间还有发生争议的时候需要准备的流程,一般的补缴的条件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必须是重庆市的市民,是公司单位的员工之一,一直有在缴纳保险金的人才可以进行社保的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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