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失赔偿法院会支持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14 03:10:25 237 人看过

一、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失赔偿法院会支持吗

在受到严重违法行为侵犯时,若当事人尝试申请加入附带民事诉讼或独立发起民事诉讼以寻求精神损害赔偿,那么人民法院通常不会予以受理。

首先我们要明确,如果我们认可可以通过独立启动民事诉讼来追索精神损失,这便意味着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只允许受到有形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条款,以及这些条款决定的附带民事诉讼只能根据有形财产损失进行补偿的设定就将失去其实际价值和意义。

毫无疑问地,大多数受害者都会选择在刑事案件审理完毕之后,再另行发起民事诉讼,要求同时补偿他们的有形财产损失与无形精神损失,这种情况可能会导致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变得不切实际、形同虚设,使得该制度原本应有的保护被侵权人合法利益、缓解社会冲突、贯彻国家宽严并重的刑事政策、节省司法资源等至关重要的职能无法发挥其应有作用。

如果我们同意受害者可以通过独立发起民事诉讼索偿精神损失,那么这也意味着对于同一起犯罪行为,受害者可以基于同样的理由,向法院提出两次损失赔偿请求,这无疑会产生所谓的一案两诉的问题。

最后,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尤其是当被告被送入监狱服刑或者执行死刑之后,往往连涉及到赔偿受害者有形财产损失的附带民事判决都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如果我们赋予受害者可以通过独立发起民事诉讼来追索精神损失的权利,这只会导致更多的空判现象出现,从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做鉴定

在刑事诉讼的环节之中,鉴定工作作为一种重要手段,主要目的在于详细调查案件的真实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公安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获取案件的全部信息,或者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其他诉讼参与者提出要求时,有权依法派遣或委任某位具备专门领域知识的人员来执行这项任务。

鉴定人在完成鉴定工作之后,必须撰写鉴定意见并亲笔签字确认。

当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于鉴定意见持有不同看法时,他们有权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请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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