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但若限额不足以覆盖损失,则机动车使用人需承担剩余责任。然而,若登记车主有过错,如明知机动车存在缺陷、饮酒、服用精神药品或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则可能会被认定有过错,从而承担责任。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事实,即驾驶人与登记车主不是同一个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交强险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会优先承担责任。如果保险限额不足以覆盖损失,那么原则上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剩余责任。因此,我们可以将原句改写为:“驾驶人与登记车主不是同一个人,首先由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原则上由机动车使用人来承担。”
但是登记车主有过错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认定登记车主有过错:
1.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缺陷在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3.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4.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
"机动车使用人与登记车主责任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使用人与登记车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则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则由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机动车使用人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则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机动车使用人故意造成的,则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明确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或者其建筑物、构筑物遭受损害引起的,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或者其建筑物、构筑物遭受损害引起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机动车使用人与登记车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机动车使用人故意造成的,或者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或者其建筑物、构筑物遭受损害引起的,则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交强险的规定,如果驾驶人与登记车主不是同一个人,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会优先承担责任。如果保险限额不足以覆盖损失,那么原则上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剩余责任。不过,如果登记车主有过错,则可能会认定其有过错,从而减轻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具体来说,如果登记车主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缺陷在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或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或者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就认定登记车主有过错。如果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则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则由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机动车使用人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则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明确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或者其建筑物、构筑物遭受损害引起的,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或者其建筑物、构筑物遭受损害引起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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