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怎样处理不认可物价局的车辆定损?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5 21:14:44 458 人看过

交通事故中,就财产的损失数额发生争议,可以由案件当事人共同选定鉴定机构对财产损失的数额进行鉴定,如果三方已经委托了鉴定机构,并且该鉴定机构据有相应的鉴定资质,即便对方不认可,法院也不会采纳对方的要求,除非存在单方委托,或者没有鉴定资质鉴定机构的鉴定,可以由不服的一方重新申请鉴定即可。

(一)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事故车辆定损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当事人各方参加,聘请专业人员进行鉴定,涉及保险车辆时,召集保险公司参加,车损确定后,由各方当事人自选厂家修复车辆,交警部门不得指定或定点修理厂家。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三)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四)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物价局认定交通事故定损单的效力

一场交通事故后,维修站列出了1.2万元的维修清单,一家保险公司给车辆定损5900元,另一家则定损6100元,而物价部门核定的损失却是近1.1万元。同一辆车的维修价格,为什么最多竟然相差一倍以上呢调查发现,定损和维修的差价现象普遍存在,目前二者之间并没有任何统一的价格标准和规定。

保险公司:

4S店出价太高,高了整整一倍

去年12月16日上午8点,汤先生在进入十字路口时,与一辆桑塔纳2000相撞。事故发生后,双方报警并联系了各自的保险公司,但双方的保险员一直未到现场,我的保险员让我直接将车拖到4S店。到了大明路的联润4S店,汤先生又打电话催双方定损员来现场定损,这时人保的保险员洪先生问:这是谁的责任汤先生回答:现在还不知道,下午去交警中队才知道。洪先生表示,自己下午才能来4S店,叫汤先生不必等他,他自己会和4S店联系。

下午,汤先生与另一位车主一起去谷里交警中队定责,根据现场勘察情况,定对方负70%责任,汤先生负30%责任。到了4S店,4S店的负责人让汤先生尽快与双方的定损员联系,到现场来拆检。联系了好几次,双方的定损员均表示脱不开身,一直等到第四天才对汽车进行了拆检。拆检结果出来后,汤先生一直和两家保险公司联系,当时得到的答复都是等等,报上去了,要等领导复价下来才知道。汤先生告诉记者,两家保险公司都询问对方给的什么价位,应该是等对方的价格来做参考。

汤先生随后便联系了4S店,对方表示,4S店给出的价格是12000元,而两家保险公司只肯出6000元,完全谈不拢。一个星期后,两家的价格出来了,对方保险公司的报价是5900元,人保是6100元。这个价格肯定不够啊,4S店的人说,价格实在太低了,不能做赔本赚吆喝的生意,而保险公司却丝毫不肯让步。又过了四天,对方保险公司的定损员张先生提出建议,我们谈不拢,你找物价部门来定损吧。

不认可物价部门,要按自己的标准

协商数次无果,汤先生只得求助于南京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今年元月4日,南京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给出了《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书》:经现场勘察,确定车辆损失金额为10733元。物价部门的定损单一出来,汤先生就给对方保险公司的张先生打电话,告之定损的数额,他的第一反应是,怎么还这么高后来,我把定损单传真给他,他没说行,也没说不行,还是说向领导反映。又过了一个星期,汤先生又联系上张先生,对方表示,汤先生的车子总价太低(价值5万多),4S店维修的价格又太高,要不换个地方维修听到这个建议,汤先生立即反驳,我的车子才开了两年,你总不能让我去路边的野店修吧。奔驰宝马是车子,我的就不是车子啊张先生则解释道,当初自己定的是9000多元,可是领导不批,没办法,再说你的保险公司才定了6100块钱,我该怎么定啊

此后,汤先生多次与洪先生、张先生联系,可是他们都表示自己有案子在手,实在脱不开身。我都一个月没用上车了,天天租车也太贵了,吃不消。于是,我就让4S店把车修了。车子修好了,4S店却不肯放车,于是汤先生又打电话给张先生,对方表示先交给4S店一部分定金,随后的钱由他处理,无奈之下,汤先生自己交付了一万元的定金。

车子取出来一个半月过去了,保险公司突然不肯付钱了,因为他们也不认可物价部门的定损单,定损的费用应该按保险公司的标准来支付。保险公司既评估车辆损失,又进行理赔,如此一来,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于情于理都显失公平。汤先生苦笑着说。多次协商,均以失败而告终,最后保险公司表示,实在没得谈了,上法院吧。

业内人士:

4S店和保险公司各有算盘

一位汽车行业的资深人士透露,其实在定损和维修的价格之间总是有出入的,因为价格认证中心和4S店是根据正版厂家零配件标准进行价格评估的,而保险公司则是依据非正版厂家零配件标准定损的。该人士表示,保险公司本身负责理赔,定损结论与其利益有直接关联,保险公司是否会故意压低保价而按照价格比较便宜的次品定损就不得而知了。倘若由投保人自主选择修理厂定损评估,保险公司又会怀疑被保险人和修理厂有串通骗保的可能,毕竟被保险人骗保的情况也不鲜见。

律师:

物价部门的定损单具备法律效力

又联系了江苏汇丰恒通律师事务所卞律师,对方表示,价格认证中心是由物价部门主管的行政机构,该中心并不是主动进行车辆定损评估,而是事故发生后,在当事人对保险公司定损结果存在争议的情况下,由交管部门委托其进行车辆定损评估并出具相关的授权委托书,价格认证中心接到委托书之后,根据市场价格给受损车辆定损。

卞律师认为,保险公司既定损又理赔,即使其确实是按照正常程序及市价进行定损,也难以避免被保险人对定损结果不满或表示怀疑的情况,因此交由第三方进行定损评估,有利于兼顾效率与公平,实际上,保险公司是利害关系人,为公平起见应该避嫌,在保险公司和物价评估部门的定损标准有出入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以物价部门的定损评估为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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