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理由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0 08:12:48 55 人看过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理由:

1、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予立案理由说明书

______公安局

不予立案理由说明书

字[______]___号

______人民检察院:

你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______[______]___号文要求我局对______案说明不立案理由,我局经审查认为______,决定不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特此说明。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安局印)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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