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男子蒙某某在去世前立下遗嘱,称将自己的遗产由父母蒙某崇、林某珍继承,妻子李某荣不享有继承权。蒙某某去世后,其父母将其妻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将蒙某某名下的房产全部判令归父母所有,其妻子李某荣不享有继承权。海口龙华区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蒙某崇、林某珍诉称,两人系蒙某某的父母,李某荣系蒙某某的妻子。蒙某某因病去世,于2012年10月19日注销户口。生前蒙某某与王某生等31人共同拥有海口中山路某房产。因李某荣在蒙某某病重时已与蒙某某分居5年多,且从未去医院看望过蒙某某。蒙某某在临终前立下遗嘱,属于蒙某某的遗产由父亲、母亲继承,李某荣不享有继承权。蒙某某去世后,蒙某某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蒙某某位于海口中山路某房产全部由他们继承,李某荣不享有继承权。
李某荣辩称,涉案的房产属于她和蒙某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不是蒙某某的个人财产。蒙某崇、林某珍所称的分居五年、感情不好不属实。两人所诉称的遗嘱,她认为是无效遗嘱,因为遗嘱侵犯了她的权益,是无效的。
法院审理认为,蒙某某享有位于海口中山路某房产1/31的份额,虽该房产份额登记在蒙某某个人名下,但该房产系蒙某某和李某荣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双方亦没有其他约定,故上述房产份额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蒙某某依法享有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即其对海口中山路某房产1/62的份额享有处分权。因此,蒙某某在遗嘱中对其名下的涉案财产有处分权的范围内作出的处分有效,超出部分无效。蒙某某在遗嘱中写明其个人财产全部由父母继承,故两原告对位于海口中山路某房产共同享有1/62的份额,蒙某某名下的另外1/62的份额属于李某荣的财产。龙华区法院依法判决如下:登记在蒙某某名下位于海口中山路某房产1/31份额归原告蒙某崇、林某珍和李某荣共有;其中蒙某崇、林某珍共同享有1/62的份额,被告李某荣享有1/62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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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方结为夫妻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领取的工资、奖金;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得到的财产;知识产权的收益;通过继承或赠与得到的财产,如房屋等;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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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去世妻子子女能继承女方父母的遗产吗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20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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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双方各自有子女,一方父母过世继承父母房产是否属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05这个情况要具体来看: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四款: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这个符合你的情况。也就是说,被继承房产是否可以列为夫妻共同财产,要看是否出现了第十八条第三项的情况。第十八条第三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也就是说,如果过失父母没有明确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即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要知道,继承是有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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