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买卖约定不明如何处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5 10:13:29 453 人看过

试用买卖

试用买卖是特种买卖的一种。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买受人对一标的物先行试用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出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由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试用并由买受人决定购买标的物的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

在试用买卖中,买受人可以在试用期间内对标的物先行试用后决定是否购买标的物,有关试用的内容是试用买卖合同的核心内容,包括试用方式、试用地点、试用期间等等,不具有试用内容的买卖合同只能是一般的买卖合同,而不是试用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买卖尚不确定,对双方不具有买或卖的法律约束力,须待买受人试用或检验之后对标的物之认可,始生买卖合同之效力。

有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权利,如买受人基于试用的目的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应当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于买受人;有对标的物进行试用或检验的权利,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试用或检验是试用买卖合同的核心内容;试用期满,买受人有认可或拒绝认可标的物的权利,买受人对于购买或不购买标的物完全凭自主自愿的意思表示而定。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中关于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方式是: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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