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8岁的男子顾某,清华大学计算机系硕士毕业,毕业后其创立了**博锐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公司)。
一审审理查明,2010年10月,顾某所在的**盛公司承接了原**捷德智能卡系统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捷德(中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的中*油加油站管理系统实施项目部分工作,顾某作为卡软件系统构架师负责该系统的研发工作。
2011年至2012年,顾某先后在海淀区金码大厦、昌平区沙河镇中国石油创新基地B1楼项目组所在地,多次使用私自编写的程序,对其事先购买的上千张中国石油昆仑加油卡进行非法充值,后又倒卖上述加油卡牟利。经核算,其非法充值共计人民币699万余元。
2013年12月18日,被害单位向公安机报案。次日,顾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顾某及其家属已向被害单位下属的中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划总院退赔人民币700万元,被害单位对顾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称为给员工发工资盗窃
受审时,顾某辩称,他之所以这么做,是因当时项目延期严重,**公司一直没有给**盛公司结算项目款,导致他无力支付公司在该项目工作人员的费用。“因此我就想了这个办法弄点钱。我有数据库的用户名和密码,可以进入加油卡系统。”顾某说,他将盗窃钱款中的200多万用于给员工发工资。
顾某称,他第一次修改数据是在2011年8月,当时他在成都市中*油的一个加油站购买了一张不记名的加油卡并充值300元。随后拿到中*油公司加油卡项目系统现场,用笔记本连入加油卡充值系统,运行事先编好的程序,对该加油卡充值2000元,并将数据库中同一时间、地点、相同金额的充值记录删除。最后再将这些加油卡以9.5折的价格卖给黄牛。
公诉人介绍,顾某负责整个中*油加油卡的项目构架,该项目会有不同小组,负责卡充值、刷卡、财务对接等。顾某是总的协调负责人,对所有项目组都很了解,所以知道怎样充值。
一审法院认为,顾某已构成盗窃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顾某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后,一中院日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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