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市停车场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7:50:55 427 人看过

各市(行署)、县城市规划(建设)局(处、办):

随着城市的迅猛发展和私有汽车数量的不断增多,停车难的问题日益突出,加快城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势在必行。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和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纳入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审批的重点审查内容之一,凡是未按有关规定规划停车场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对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库)的新建工程一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二、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应根据本城市的实际,按以下规定执行

1、城市公共停车场用地总面积应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1.0平方米计算。其中: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宜为80%~90%,自行车停车场的用地宜为10%~20%。市区宜建停车楼或地下停车库。

2、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设置在城市的外环路和城市出入口道路附近,主要停放货运车辆。市内公共停车场应靠近主要服务对象设置,其场址选择应符合城市环境和车辆出入又不妨碍道路畅通的要求。

3、市中心和分区中心地区的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停车位数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50%~70%;在城市对外道路的出入口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5%~10%;在城市其他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25%~40%。

4、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在市中心地区不应大于200m;一般地区不应大于300m;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宜为50~100m,并不得大于200m.

5、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宜按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25~30平方米;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30~35平方米。摩托车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2.5~2.7平方米。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1.5~1.8平方米。

6、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

(2)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50m以远;

(3)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m.

7、自行车公共停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长条形停车场宜分成15~20m长的段,每段应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不得小于3m;

(2)500个车位以上的停车场,出入口数不得少于两个;

(3)1500个车位以上的停车场,应分组设置,每组应设500个停车位,并应各设有一对出入口;

8、大型体育设施和大型文娱设施的机动车停车场和自行车停车场应分组布置。其停车场出口的机动车和自行动流线不应交叉,并应与城市道路顺向衔接。

9、居住区内停车场的设置,除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在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前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外,还应考虑私人拥有汽车量不断增多的发展趋势,适当增加停车场场地。单独建设的住宅也应考虑停车问题,以方便居民使用。

三、各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工作将作为城市规划、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等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请各地认真制订停车场五年发展规划并纳入到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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