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据风险
票据风险是由多种原因引起的,如伪造、变造票据;恶意重大过失导致票据取得不当;票据行为无效或有瑕疵;相关人员缺乏工作经验或能力等。伪造票据是指以他人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如伪造出票人签名、伪造他人印章、窃取他人真实印章后签发票据等,都属于票据伪造。票据伪造在流通和转让过程中不易被发现。只有在汇票到期后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才容易被发现。这样,由于票据债务人无法及时知道票据已被伪造,许多人会继续接受票据,成为票据的直接或间接受害者。
原则上,票据伪造后,票据无效,伪造人应当承担损失。但在现实生活中,伪造钞票的人很穷。当他们作弊成功时,他们会把作弊的钱藏起来挥霍掉。当汇票到期时,他们会发现是伪造的。即使他们抓住了伪造者,也无法弥补持有人的损失,因为他浪费了钱。因此,许多国家规定伪造的票据不影响真实签名的效力。伪造人和被伪造人虽然可以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在伪造的票据上有真实签名或者盖章的人,仍应当按照票据的有关规定承担票据责任。这样,最终承担票据责任的人就落在第一次背书的人身上,即接受伪造票据的人身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接受伪造票据的人不能向伪造人追偿债务,损失将由接受票据的人承担。票据变更,是指未经授权或者有权变更票据内容,擅自变更依法记载的生效要件的行为。例如,行为人将票据金额由21万元变更为27万元;变更票据到期日,提前或推迟付款日期;变更票据的账面价值,增加或减少票据的账面价值。票据的变更会影响票据关系中某些当事人的利益,从而产生票据风险。票据权利瑕疵是指持票人对票据所有权的瑕疵。票据持有人以欺诈、胁迫、暴力、胁迫的手段取得票据,或者以非法支付对价的方式取得票据,或者在票据流通、转让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者在相当于欺诈的情形下取得票据。在票据的取得和流通过程中,会损害一部分人的利益,也会带来票据风险。
由于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汇票时,会带来汇票风险。”恶意取得票据,是指取得票据的人明知转让人(即其正手)无权处分或者交付票据,仍然接受票据。如果甲方偷取乙方的支票并转给丙方,丙方明知甲方偷了支票仍接受,则丙方恶意取得。重大过失是指票据的受让人不知道,但只要稍加注意,就可以知道票据的转让人无权处分。如果甲方在接受乙方偷来的支票时,知道乙方平时经济困难,不可能有巨额支票,稍加调查就可以知道是非法取得的,但他并不在意。这是重大过失。改革开放以来,拥有外贸进口经营权的企业数量迅速增加。原有专业外贸公司主导世界的局面已不复存在,进出口竞争日趋激烈。因此,各商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更多地考虑积极扩大出口、推销产品、创造更多的外汇,但对防范不法商人的认识不够,对确保外汇安全收汇考虑较少。他们中的许多人急于讨价还价,事先对货物的价格了解不多,同时我们承诺样品符合他们的要求,将大量采购,这使我们的员工因粗心大意而蒙受巨大损失。在票据风险防范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在交易成交前,必须了解客户的信用状况,以便对风险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并采取防范措施。特别是对信用不明的新客户和外汇紧张、地区落后、国情不稳定的客户。
②客户提交的票据必须事先经过银行审核,以确保安全收汇。在成交前,双方必须签订一份稳定、平等、互利的销售合同。
④银行在收到汇票前,不允许过早发货,以免缺钱。即使你从世界上信誉最好的付款银行收到支票,也不意味着你将来会收到付款。近年来,外商利用伪造的票据、汇款凭证在我国行骗的案件屡屡发生,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不容掉以轻心。票据欺诈有三种类型:
1。这种情况是最常见的,在中国的许多分支机构中都有发现。其目的是诱使国内企业以交货、预付款等有利条件骗取货物。
②伪造大额银行汇票和美国国库支票。这种情况是利用票据收汇“即时结汇”结算方式的漏洞,收汇后立即将资金转出,银行退票追索时,不法商人已逃逸,或已骗取货物或货款转出境外,或以大额银行汇票骗取国内公司发货或佣金。
③尼日利亚和其他国家的公司支票。这是最具代表性的支票欺诈案。其运输方式一般要求国内公司空运货物。因为航空货运单只是货物收运合同的功能,而不是货物权利的凭证。如果支票被退回,则货物已被撤回,不能退回。**Leah公司的支票欺诈多采用“广植小收”的方法。支票金额不大,支票分布广泛,公司很容易失去警惕。支票要求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有委托付款合同,或者必须有足够的存款或信用透支额度,付款人才能代出票人付款或垫付头寸。但由于尼日利亚等国外汇短缺,尼日利亚商人或金融机构一般不具备上述条件,因此大部分尼日利亚支票无法兑现。
除了上述防范措施外,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会计部结算的管理,明确其结算纪律和责任。银行结算纪律和责任的主要内容如下:
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时,必须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不允许出租或出借帐户;不允许签发短期汇票和远期支票;不允许接受银行信贷。结算凭证填写错误,影响资金使用,造成资金损失的,票据、印章丢失的,由单位和个人负责。票据允许背书转让,因不付款而退票的,持票人可以对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银行结算规章制度和纪律的,银行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停止使用有关结算方式,并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因工作失误造成银行结算延迟,影响客户和其他客户资金使用的,按照存(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赔偿金;违反结算制度规定,延迟、挪用、截留结算资金的,影响客户和其他银行使用资金的,按每日结算金额的千分之三计算支付赔偿金;对错付或虚报的,应及时查处。客户发生资金损失的,应当承担资金赔偿责任。邮电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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