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9:15:19 484 人看过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适应当前劳动保障监察实际工作需要,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完善劳动保障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十六日

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及时掌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状况,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以下简称书面审查)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定期不定期地报送其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方面的相关书面材料,并进行审查的一项监督检查制度。

定期书面审查是指一年一度的对所有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的书面审查。不定期书面审查是指根据工作需要,对特定范围的用人单位或特定的劳动保障事项进行的书面审查。

第三条书面审查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建立与工资、社会保险、就业等机构的协作与联合审查机制。

第四条书面审查的管辖按照我省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规定进行。

第五条书面审查的内容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定期审查为全面审查,不定期审查可以有选择地进行。

第六条不定期书面审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针对具体的用人单位和要求报送的内容,直接发出《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通知书》。

第七条定期书面审查实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记录手册》和《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报告书》制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记录手册》包含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组织机构代码、审查情况等主要内容;《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报告书》应当按照定期书面审查的内容设定表式项目和详细内容。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记录手册》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报告书》由各省辖市印制。

第八条定期书面审查的时间在每年年初进行,应在4月底前结束。

第九条定期书面审查的基本程序:

(一)准备和公告: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准备有关资料,并将书面审查的具体时间、方式及相关要求,通过媒体、网上公告或者直接书面通知等形式告知用人单位。

(二)自查和报送:组织指导用人单位进行自查,如实填写《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报告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相关资料;对未按统一时间报送的用人单位,应当发出《劳动保障书面审查通知书》。

(三)审查和公示:对已按照要求报送书面审查材料的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记录手册》“审查情况”栏记录“已审”意见。在审查中发现用人单位有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纠正;发现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比较严重,或有轻微违法行为但拒不纠正的,依法立案查处。对书面审查的情况可以通过网络或其它形式予以公示。

第十条对未按照《劳动保障书面审查通知书》的要求提供书面材料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加强日常巡查或实施重点监察,在一年内不得授予劳动保障有关的荣誉或者称号。

第十一条对自觉地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积极配合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可以给予表彰,在一年内减少或者免除日常巡查和社会保险稽核。

第十二条书面审查纳入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体系,是征信制度的重要形式,是信用等级评价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应根据本地区推进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的情况,将书面审查情况作为建立用人单位信用档案的主要依据,对连续三年书面审查合格的用人单位可评为诚信单位。

第十三条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书面审查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劳动保障年检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劳社察〔2001〕4号)同时废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8日 18: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劳动保障相关文章
  •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关于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从“三个代表”的高度,结合实际,抓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止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现象的蔓延。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总工会苏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苏劳社薪[2003]1号二00三年一月二十日)各市、区劳动保障局、总工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区各主管局(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各直属单位: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制止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在本市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欠薪的定义:欠薪是指企业未按规定按月足额支付职工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的行
    2023-06-09
    439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面向基层服务企业十项措施的意见
    发布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文号:苏劳社[2008]71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本厅各处室、直属单位:今年以来,由于国际经济环境和国内宏观政策调整的影响,企业的发展运行普遍面临多年少有的困难和压力,尤其是面广量大的中小企业生存发展面临更大挑战。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和帮助,既是省委、省政府和各级党政组织目前高度关注的重要工作,也是企业和基层的迫切要求。劳动保障部门以各类企业和城乡民众为主要服务对象,新形势下的劳动保障工作与经济建设的关联度越来越大,与企业的各方面联系也更加紧密,基于这一基本认识和对当前经济形势的综合分析,现就落实面向基层、服务企业十项措施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面向基层企业的普遍走访和困难企业的重点联系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牢固树立“双维护、两服务”(即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服务经济、服务民生)的方针理念,坚持普遍走访和重点联系相结合,充分了
    2023-04-22
    441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为深入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全面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案由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说明和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本着全面而简便的原则,确定案由分八类25种。用阿拉伯数字统一编号的25种案由,即为办理案件时直接适用的种案由。为了方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监察员了解各种案由所包含的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部分案由列出一些常见的若干项(用阿拉伯数字加圆括号表示),但此分项不作为案由直接适用,且分项也不限于所列之项。另外有少数实际工作中较为多发或特别的案由,将其从某一种案由中单列出来,直接作为种案由,以便于分类统计。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根据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确定案由。当事人的实际违法行为与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不一致的,以及案件办理过程中又发现新的违法行为的,结案时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际查明的违法行为确定案由。
    2023-04-28
    273人看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保障系统创建优质服务窗口考核办法(试行)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现将《浙江省劳动保障系统创建优质服务窗口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十月十九日浙江省劳动保障系统创建优质服务窗口考核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深化全省劳动保障系统行风建设,有效提升窗口单位的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为群众提供满意的服务,实现“公正、便民、廉洁、高效”的目标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一、考核范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直接为企业和群众服务的行政审批窗口和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经办、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技能培训鉴定、电话咨询服务、劳动保障信访等窗口单位,以及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所)。二、考核内容及标准考核内容分为:加强组织领导、严格依法行政、优质高效服务、办事公开透明、工作作风优良、监督机制完善等6个方面。考核标准附后。三、考核方法考核采用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市、县(市、区)两级劳动保障部
    2023-06-09
    309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不断加强,国家和省出台的各项社会保险政策得到了较好落实。但由于法规不够健全、管理不够规范、监管尚不到位,挤占挪用基金等现象仍有发生,直接影响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为此,劳动保障部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34号),现予转发,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一、完善基金监管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增强法纪观念,牢固树立基金是“高压线”的意识,进一步完善基金监管制度,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二、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各地要认真落实《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劳社[2003]64号)精神,落实各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各有关部门的协同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监督作用。为了
    2023-06-09
    337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发布文号:苏劳社[2007]53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本厅各处室、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劳动合同法》在我省的普及和贯彻实施,提高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劳动保障系统组织开展学习《劳动合同法》的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开展学习《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劳动合同法》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里程碑,它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合同法》的根本宗旨,也是贯穿这部法律的一条主线。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尊重劳动、保护劳动者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
    2023-04-22
    115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省政府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5号)有关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积极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1、试点工作以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地区为单位。试点地区应具备以下条件:(1)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持续增长;(2)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3)基金滚存结余大于上年度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丧葬抚恤补助等三项支出金额;(4)失业保险基金不需要同级和上级财政补助;(5)严格按照省政府苏政发[1999]107号文件规定标准核发失业保险待遇;(6)失业保险基金
    2023-06-10
    496人看过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江苏省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更名为江苏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对全省社会保障监督工作的统一领导,尽快建立健全我省社会保障监督体系,同时考虑到原省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部分成员工作已有变动,经研究,决定将江苏省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更名为江苏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更名后的江苏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主任:吴瑞林副省长副主任:张长胜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韩庆华省政府副秘书长陈凤鸣省劳动保障厅厅长委员:王稳卿省计委副主任陈蒙蒙省经贸委副主任高建新省法制办副主任江建平省财政厅副厅长侯学元省民政厅副厅长洪慧民省监察厅副厅长朱尧平省审计厅副厅长王金城省国税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倪静石省地税局副局长戈雪芬省总工会副主席何燕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副行长徐泽勋江苏省石油勘探局副局长沈沛新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孙克慧徐州矿务集团副总经理王宪平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杨元元南京夏普电子有限公司副
    2023-06-09
    209人看过
  • 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江苏省审计厅发布日期:2008-2-15执行日期:2008-2-15各市、县(市、区)审计局:推进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贯彻落实审计法、增强审计工作透明度的重要要求,也是审计机关贯彻中央和省推进政务公开总体部署的具体体现。为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二OO八年二月十五日江苏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机关以专门文书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公告工作。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公布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
    2023-06-07
    83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苏劳仲委[2006]1号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指导全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准确、及时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及时研究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规范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和处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于2005年11月在常州召开了全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现将《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六年一月十日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实施办法》等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实施以来,给劳动仲裁工作提供了许多法规依据,但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为此,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于2005年11月在常州市召开了全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省、各省辖市和部分县级市仲裁办负责人参加了会议,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也派员参加了会议,同时邀请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同
    2023-06-09
    225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苏劳社险[2007]10号苏财社〔2007〕56号各市、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苏政发[2006]40号)有关规定,现予发布全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6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3782元。二、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全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即月缴费基数为1982元。三、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确有困难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月缴费基数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即月缴费基数1387元。四、各地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
    2023-06-04
    371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全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集中检查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切实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存储管理,确保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运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开展基金支付专项检查的通知”(劳社厅明电(2006)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九月份对我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集中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1、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存储管理情况。2、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专项检查情况。二、检查时间九月中旬开始,全省分组同步进行。三、组织领导为保证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集中检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医疗保险专项检查工作取得扎实效果,决定成立省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集中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集中检查工作的领导。组长:陈励阳副组长:胡大洋、沈焕根、朱宏良成员:方忠良、朱汛、赵祖华、严娟、席辉省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集中检查组成员由省医保中心、医保处、基金监督处、纪
    2023-06-09
    402人看过
  • 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保障部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部门: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宁劳社就管[2008]14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市委十二届九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市劳动保障部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对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信贷支持。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可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认定后,由银行独立审贷,并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期还本付息后,由市财政部门贴息50%。二、鼓励各类资本参与中小企业创业载体建设。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对免费或以低于当地同类场地市场租金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场地、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园区(创业基地)的,三年内政府给予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数额按照入园中小企业当年新增岗位、新招用本市户籍人员数核定(入园中小企业需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
    2023-04-22
    293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设立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驻京
    北京市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湖南省各市、地、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北京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湖南省进京务工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不断加强北京市和湖南省的劳务协作,经商定,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北京市设立驻京劳务管理服务处。其具体职责是:一、全面了解和掌握湖南省进京务工人员的情况,负责登记建档;二、协助北京市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好进京务工人员的招用、培训、输送及跟踪服务工作;三、协助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劳务基地建设、管理工作;四、负责未通过劳务基地招用的湘籍务工人员与北京市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工作;五、协助北京市用工单位处理劳务纠纷和务工人员因工伤、病、残、亡等问题;六、负责湖南省进京务工人员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补发和年检工作;七、负责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授权的其他有关业务。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驻京劳务管理服务
    2023-06-09
    387人看过
换一批
#社会保障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 更多>

    #劳动保障
    相关咨询
    •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22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第一条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年(月)。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天。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
    • 江苏省劳动保障网能查看各地个人社保吗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8-04
      1、第一步,上网打开百度,然后在搜索栏输入“劳动保障网”,点击搜索。 2、第二步,百度会按你的电脑IP所在地来自动判定你所处的城市劳动保障网,一般弹出来的第一个就是你所在地的市劳动保障网,点击进入,或者是进去官网,选择城市 3、第三步,点击进入当地市劳动保障网以后,找到“信息查询”,虽然各地的劳动网模块设置不同,但是一般“信息查询”都在含有“信息”字样的模块内。 4、第四步,点击“信息查询”,进入
    •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定双倍工资诉讼时效是多久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5-09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江苏省高院双倍工资诉讼时效可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
    • 江苏劳动保障网怎么查询,社会保障卡有哪些作用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04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IC)卡。 社会保障卡作用十分广泛。持卡人不仅可以凭卡就医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时结算,还可以办理养老保险事务;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手续;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参加就业培训;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申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网上办理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等。 社
    •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定是什么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6-18
      山东省社保网上查询 山东省直管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点击进入查询 说明:可以查询省级经办的省直管企业养老保险及医保个人帐户查询,并链接各市的社会保险经办的查询端口,经登陆后就可以查询单位和个人的信息。 缴费基数查询养老待遇查询 其他查询方法: 1、窗口查询: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社保卡号到当地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查询; 2、本站查询:点击底部您所在的参保城市进行查询; 3、电话查询:拨打山东省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