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9 11:34:29 439 人看过

大部分人认为隐名股东享有的“股权”性质上是公司股权收益请求权。因隐名股东不被显名化,故其无法也不可能享有显名股东应享有的管理公司的权利、公司重大事项的决议权以及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益。因此,隐名股东享有的仅剩公司的分红权,即公司股权收益请求权,而且该请求权行使对象只能是显名股东,而不是公司。

在明确了上述概念后,关于问题,目前存在合同无效、效力待定、有效的三种意见。

(一)合同无效的观点。

持有该观点的人认为,隐名股东股权转让合同未经其他股东的同意,侵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该观点咋一看,似乎很有依据,其实不然。

(二)合同效力待定的观点。

持有该观点的人认为,股权转让合同在经其他股东同意前,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该观点的前提也是将隐名股东的股权看作是公司法下股权。但该观点较无效观点更为科学的一点,在于其认为效力并非必然无效。而是,股权转让未必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未必会行使优先购买权。应给予合同一方履行合同的期间,若其他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转让有效;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合同因无法履行而无效或应予解除。

(三)合同有效。

持有该观点的人认为,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仅是发生在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约定,并非侵害任何第三人的利益,也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是有效的。

只有显名股东的股权转让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而如上所言,隐名股东的股权非法律意义上的股权,自然股权转让合同也不应适用公司法规定了。那适用什么法律?当然是《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了。因为,该“股权”性质为收益请求权,实质上属于债权,适用债权的转让。因此,该“股权”转让自然是有效的。

此外,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关系属于“信托”关系。但因我国信托立法尚处于初步状态,虽然《信托法》已出台,而相关理论与配套法律并未跟上,将两者关系贸然定为信托关系,不利于保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以普通债的关系更为符合实际。当然,信托实质上也是属于债。

购买了公司的股权后即可成为公司的股东,那么在持有股权后股东也是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在出资时因为一些特殊情况也是可以不在股东名册以及出资证明书中显示自己的名义,在这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也是被叫做隐名投资人的。

一、隐名股东转让股权模板

隐名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协议转让股权,须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对股权转让的规定。实际出资人对股权享有实际权力,处分股权行为有效,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可以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二、隐名股东转让股权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隐名股东转让股权需要注意:(一)作为转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如果没有取得隐名股东的授权,不能将工商登记上记载的股权作为拟转让股权予以出卖。(二)作为受让方,在受让方不是目标公司股东时,可以不考虑转让方背后是否有隐名股东存在,直接与作为显名股东的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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