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罪是否需要嫖客证言作为证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1-16 16:30:06 62 人看过

简短的摘要:

卖淫罪的认定标准包括: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严重性病,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以及引诱、容留、介绍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只要符合以上定罪标准,就可以认定介绍卖淫罪

无嫖客证言介绍卖淫罪的认定:只需证明介绍卖淫行为发生并符合以下定罪标准即可认定介绍卖淫罪:

1.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2.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

3.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

卖淫罪认定标准

卖淫罪是指以获取利润为目的,参与卖淫活动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卖淫罪是指参加卖淫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卖淫罪的认定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

2. 参与卖淫活动,具有主罪和从罪两种情况;

3. 主罪为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他人卖淫的,从罪为参与卖淫活动的;

4. 主从罪之间存在包容关系,即从罪是在主罪基础上的加重情节;

5. 卖淫次数和涉及的妇女数量等作为从罪的情节予以考虑。

需要注意的是,在卖淫活动中,如果涉及到其他罪名,将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罚。同时,卖淫罪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对犯罪分子应依法从重处罚。

卖淫罪的认定标准包括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次数和涉及的妇女数量等。只要符合这些标准,就可以认定一个人犯有卖淫罪。需要注意的是,卖淫罪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犯罪分子应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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