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30 10:20:40 464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青海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包括驻军对地方开放的医院)和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以及乡村医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所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处理。

第三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亦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对疑难、罕见病例,医务人员按规定作了检查、治疗,但限于技术水平和设备条件难以预料和防范而发生意外的;

(二)药物过敏试验结果为正常的或未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的药物所引起的药物过敏反应的;

(三)在诊疗工作中应用新技术、新疗法、新药物之前,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向病员家属说明情况并征得家属同意且作了充分的技术准备,仍发生意外的;

(四)在药物(包括生物制品)正常剂量的治疗过程中发生副反应的;

(五)手术过程中,因手术部位严重粘连、解剖畸形、肿瘤侵润等原因而损伤周围组织或脏器的;

(六)因病员及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执行医务人员嘱咐或拒绝检查治疗等不配合诊治行为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责任事故:

(一)对危重病员片面强调制度、手续、不负责任地转院、转科或不采取急救措施,以致贻误、丧失抢救时机者;

(二)诊治工作中,明知病情疑难则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的;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

(三)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或错伤重要器官造成严重后果者;

(四)护理工作中,不严格执行医嘱、医疗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不按规定交接班、打错针、发错药、输错血等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在助产工作中不认真观察产程,违反且产原则或技术操作规程,出现危急病情不及时组织抢救,造成产妇、婴儿死亡者;

(六)不执行消毒、隔离、无菌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导致感染,增加病人痛苦,造成严重后果者;

(七)用药过程中,违反药物禁忌或药物过敏试验等使用规定者;

(八)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发错药、写错用法、用量、贴错标签,毒、限、剧药无明显标签或制剂含量错误,以及其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者;

(九)检验、放射、病理及其他非临床部门,漏报、错报检查结果,验错血型、发错血、拍错片等造成严重后果者;

(十)医、护、药、技人员不掌握原则、利用工作之便,滥用麻醉、剧毒、限制药品,不见病人乱开处方或开错药而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五条凡医疗护理工作中尽了职责,未违反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确因业务技术水平所限和设备条件不足,发生诊断、治疗、护理等方面的过失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均属技术事故。

第六条因责任和技术原因造成的事故,应根据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

第七条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

(一)一级医疗事故系指由于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二)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1、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1)植物人;

(2)昏迷、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3)痴呆;

(4)严重智力障碍;

(5)双目失明;

(6)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

(7)缺失一侧眼球;

(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

(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或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10)双手截肢;

(11)双上肢功能全废;

(12)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

(1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功能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双膝关节强直);

(14)双足截肢;

(15)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1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三级者;

(1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

(19)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2、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

(2)两耳全聋;

(3)误摘一侧肾脏;

(4)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

(5)偏瘫,肌力三、四级者;

(6)脊柱侧弯30度以上;

(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

(8)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

(9)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

(10)一肢截肢或功能全废;

(11)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子宫切除,其子女已亡者);

(12)具有三级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

(13)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三)三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的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的。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1)视力、视野损害但未丧失工作和生活能力;

(2)双耳听力明显减退(在60分贝以上);

(3)声带或喉部受损伤,对发音有明显影响的;

(4)主要脏器功能有改变(有临床和客观检查指标),但不需要借助药物或器械维持的;

(5)食道损伤,吞咽困难;

(6)致原正常尿道狭窄,排尿困难;

(7)育龄妇女子宫切除;

(8)脊柱或躯干畸形,功能有一定程度影响的;

(9)主要关节功能受一定影响,但基本可坚持正常生活和工作的;

(10)缺失任何一手拇指;

(11)除拇指外,其余四指中缺失任何三指以上;

(12)缺失任何一手两指及其掌骨;

(13)前臂强直;

(14)肩关节,腕、髋、膝、踝等任何之一大关节,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5)肘强直,活动度小于900或中立位活动度小于100;

(16)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10: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医务人员相关文章
  • 医疗事故处理的程序是怎样的,医疗事故处理的
    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有: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3-02-11
    381人看过
  •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什么?
    一、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发票代码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联次,其中04代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05代表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一)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中标厂商印
    2023-04-13
    326人看过
  • 《四川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四川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当地的社会与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基础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设立在本地区社会福利机构进行审批、管理、监督和检查。第五条申请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办人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床位数在30张以上;(三)有与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规模和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建设和营运资金保证;(四)选址应当符合城乡建设规划要求,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建筑设
    2023-04-24
    91人看过
  •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怎样
    一、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怎样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怎么成立1、业主大会:是指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同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业主组成,对关系到整体业主利益的事情进行决议;并通过选
    2023-04-13
    363人看过
  • 上海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中的工资是怎样的?
    一、上海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中的工资是怎样的?上海最低工资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企业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及其他劳动者。根据上海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中的工资最低标准从1620元调整为18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4元调整为17元。但须注意的是,以下四项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1、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2、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保费用及住房公积金。3、各种补贴,例如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4、各种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二、劳动合同应该具备什么条款?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
    2023-04-13
    249人看过
  • 甘肃省物业管理实施细则是什么
    随着社会的不断的发展,大家对自己的生活水平以及居住环境,越来越比较看重了。甘肃省物业管理实施细则是物业所在的地级房产要全部的建立区域档案,建立共用设施设备。筹资专项维修资金,提升物业服务,制定管理规约。我们一起具体看下详细内容。第一条甘肃省物业管理实施细则是什么,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筹措资金,组织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第三条甘肃省物业管理实施细则是什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
    2023-04-13
    192人看过
换一批
#医疗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一线医务人员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卫生健康部门调派或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直接参与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且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触的接诊、筛查、检查、检测、转运、治疗、护理、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以及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 更多>

    #医务人员
    相关咨询
    • 青海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是怎样规定的?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9-05
      本细则由省XX负责解释。对医疗事故处理中的未尽事宜,可由省卫生厅作补充规定,报XX备案。
    • 青海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是什么?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05
      对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防止和避免医疗事故发生的医务人员,可根据防止和避免可能发生的医疗事故类别和等级,由医疗单位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 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11
      鉴定委员会接受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后,有关医疗单位应递交病案(包括病历、X光片、各种检查报告)等有关原始资料和对该事故或事件的调查报告。
    • 青海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条内容是些什么?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1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责任事故:(一)对危重病员片面强调制度、手续、不负责任地转院、转科或不采取急救措施,以致贻误、丧失抢救时机者;(二)诊治工作中,明知病情疑难则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的;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三)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或错伤重要器官造成严重后果者;(四)护理工作中,不严格执行医嘱、医疗制度和技
    • 青海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8条内容是些什么?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9-11
      因致残的病员,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或因产妇死亡留有活婴的,皆由其家属和所在单位接受出院;无家可归者,由民政、公安部门协同当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安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