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04:01 316 人看过

为了加强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保证开发区建设的顺利发展,根据国家《城市规划条例》和《辽宁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建设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各建设部门、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条凡在本开发区内进行各种工程建设(包括房屋建筑工程,给、排水工程,铁路、道路、沟渠工程,电力、通讯工程,地上、地下管线工程及围墙、绿化工程等各种工程构筑物),必须服从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开发区规划建设部门统一管理,统一办理选址定点建筑工程执照、工程质量监督、现场施工放线和开工报告等手续后,方准施工。

第二条开发区内工程规划、设计所需地形图资料,基准高程统一使用沈阳市勘察测绘院提供的图纸和资料。工程定线由开发区规划建设部门划线定位,指定勘测部门统一进行,开发区内岩土工程地质勘察、工程测量需委托工程勘察证书甲级勘察单位承担,并按沈阳市有关规定,勘察成果由沈阳市勘察测绘院审查管理。

第三条任何工程、厂内的标高及配套管网必须严格按开发区规划部门批准同意统一的竖向设计规定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第四条开发区内的工程设计凡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的(含两千平方米)需委托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证书设计单位或经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同意的本行业设计单位承担。其他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需由设计部门委托具有甲级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或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设计单位审定。厂区单位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应委托一个市属以上专业设计院为工程设计总承包单位。所有单位工程设计都需经设计总承包单位认定。

第五条厂区的各类建筑一律由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统一审定,核定施工执照。

第六条任何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在建设单位经批准同意已征的土地范围内进行,任何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须服从开发区现场工程管理规定,不得任意占用土地。建设施工临时用地,要征得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交纳使用费。

第七条开发区内凡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的(含两千平方米)建筑工程,必须按现行工程招标办法,由开发区规划建设部门统一实行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第八条开发区任何工程施工,必须持有开发区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工程施工报告方准施工。

第九条开发区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乙方)同建设单位(甲方)的工程合同必须经开发区工商管理部门鉴证。

第十条开发区内任何建筑工程,在申报开工报告前,建设单位须在开发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委托手续。否则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工程施工过程必须服从开发区工程质量监督分站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挂牌施工,牌子要求标明工程名称、建筑面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和工程施工执照文号。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按辽宁省《建筑工程交工技术档案编制说明》的要求及开发区工程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工程档案工作。

第十三条有关工程施工用水、用电、道路占用等事宜须经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使用。

第十四条凡竣工工程必须经开发区质量监督部门、甲方及工程有关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并办理工程交工手续后,方准使用,并由开发区工程质量监督分站评定工程质量等级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开发区内任何永久性的房屋建筑工程,必须在适当部位做成不小于900mm×600mm永久性标牌,标牌要求刻明建筑名称、工程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和竣工日期。

第十六条对违章建筑按市城乡建委发[1987]111号关于《沈阳市违章建筑处理暂行规定》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仍按现行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开发区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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