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资企业隐名投资的法律风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4 09:25:47 313 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于2010年8月5日公布,并于2010年8月16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重点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内容涉及四个方面,明确规定了未经行政审批的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股权转让合同未经审批情形下的处理规则,外商投资企业隐名投资纠纷的处理规则,以及认定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出资责任的规则。一些投资者出于种种考虑,在投资过程中以他人的名义设立公司或收购股权。但一旦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发生纠纷,实际投资人的权益就处于风险之中。

一、隐名投资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合同约定一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有效。一方当事人仅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外商投资企业的隐名投资合同并不因隐名本身而无效。

二、隐名投资合同在无效情形下的处理像大多数合同一样,在一些特殊条件下(如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隐名投资合同也会被认定为无效。在隐名投资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实际投资者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向其返还投资款,如果股权价值高于投资款的,还可以要求根据实际投资情况以及名义股东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的情况在双方之间合理分配投资收益。如果名义股东放弃股权或者拒绝继续持有股权,法院可以拍卖、变卖名义股东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拍卖、变卖所得由于向实际投资者返还投资款和对股权收益进行合理分配。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且股权价值低于投资额的情形下,实际投资者可以要求名义股东返还现有股权的等值价款,还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名义股东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名义股东对合同无效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大小认定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具体赔偿数额。

三、实际投资者有哪些权利在隐名投资合同有效情形下,实际投资者的合同权利将得到国家的保护,即实际投资者有权要求名义股东依据双方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如果双方未约定利益分配,实际投资者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向其交付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收益,但名义股东可以要求实际投资者向其支付必要的报酬。如果名义股东不履行与实际投资者之间的合同,致使实际投资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实际投资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由名义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虽然实际投资者拥有合同权利,但实际投资者不能根据其与名义股东的约定,直接向外商投资企业请求分配利润或者行使其他股东权利。而且,实际投资者如请求确认其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东身份或者请求变更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际投资者已经实际投资;

(二)名义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实际投资者的股东身份;

(三)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就将实际投资者变更为股东征得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同意。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作出上述规定的意图并非是鼓励隐名投资,而是针对现实中客观存在的隐名投资现象,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对当事人民事权益予以救济的途径。隐名投资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投资者对此要有充分的考量,以选择具名投资进行规范运作为宜。

【延伸阅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注册各类内资公司经营范围参考

公司章程范本下载(标准板)

公司合同和公章的区别

一、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公司法》、《公司法解释三》等法律规定,隐名股东要确认公司股权的,一般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隐名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

公司股权的确认,不能简单机械地适用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料等,要充分考虑实际出资人的权益,一般来说,谁实际出资,谁就拥有最终的股权。

2、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

《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换句话说,其他股东明知隐名股东存在的,也就是默认同意隐名股东持有股权,故应该认定隐名股东持有股权。

3、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

4、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隐名股东,又称隐名投资人,是指实际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或认购出资,但基于规避法律规定或其它原因,对其股东身份并未进行工商登记及公司内部记载,从而不具备股东资格形式特征的出资人。因股份有限公司强调资本的紧密结合,其人合性被弱化,股东持有的股份一般情况下可以自由流通,有关隐名股东的争议一般很少发生,本文所指的隐名股东,仅适用于有限公司,并不涉及股份有限公司。与隐名股东相对应的概念是显名股东,即将隐名股东向公司的投资所对应的股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对外公示其为出资人的股东。具体可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并未实际出资,而将隐名股东的出资份额公示在其名下;第二种情况,虽实际出资,但公示在其名下的股权中有部分份额实际为隐名股东出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3日 13:2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外商投资相关文章
  • 外商投资企业程序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类型
    一、外商投资企业程序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程序是先申请核准企业的名称;然后由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提交相应的材料;再由公司登记机关审核;最后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要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类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类型包括以下几种:1.合资经营: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2.合作经营: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3.外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4.外商投资合伙:其主要的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三、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如下: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
    2023-06-26
    447人看过
  • 国内企业隐名投资三案中隐名投资者的股东资格如何认定
    针对第一种情形,为保护冒名顶替者的利益,应本着务实、自我负责的原则,确认隐名投资者的股东资格,并要求其对名义股东和公司外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对第二种情况,要根据是否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区别对待。隐名投资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如外商投资国家禁止外商进入的领域或者公务员隐名投资企业等,原则上应当认定为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对隐名投资者的保护不能是简单的隐名投资协议安排,而应通过较为复杂的合同安排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应当按照务实原则认定隐名投资者为股东。在第三种情况下,由于隐名投资协议不为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所知,因此纯属“两人协议”,对公司其他股东没有约束力,无法确认隐名投资者的股东资格。隐名投资者只能根据双方约定追究名义股东的违约责任,如果取消隐名投资者的股权,名义股东转让、抵押等将更加困难
    2023-05-07
    156人看过
  • 央企业境外投资风险需防范
    中央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对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着关键作用,尤其是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资源、能源领域。这既是合理配置资源和优化产业结构的需要,也是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的迫切需要,还是突破国外贸易保护主义的有效途径。2005年以来,中央企业国际化的步伐大大加快,外资并购规模进一步扩大,并购质量显著提高,进入国际并购市场的数目进一步增加。从国内要素结构与世界其他国家的比较分析,可以预计未来中央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将加快,对外投资将提速。近年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总体运行良好,但仍存在整体赢利能力不强、一些境外企业的产权关系不清晰、境外投资结构不尽合理、企业境外投资战略不明确等问题。监管方面存在监管职能分割导致监管无序、对境外企业的财务监管普遍薄弱、存在经营管理严重失控的隐患等问题。由于监管环境的变化,我们必须寻找对境外国有资产监管的新途径和新方法。境外国有资产的投资风
    2023-04-25
    134人看过
  • 企业风险投资是怎样
    企业从事风险投资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把用于风险投资的资金委托给专业的风险投资公司进行管理,由其成立的投资基金根据委托方的战略需要选择投资目标;另一种是企业直接成立独立的风险投资子公司,其运作方式与专业的风险投资公司相似。一、企业风险投资方式1、驱动型投资:以战略为出发点,而且新创公司与投资方企业的经营活动联系密切。例如,微软拨出10亿美元,投资那些有助于推进新的微软因特网服务架构Net的新创公司,从而促使更多的公司接受自己的标准。2、促进型投资:进行促进型投资的企业,其主要目的也是考虑战略发展,但是新创公司与企业自身的经营活动没有密切挂钩。这类投资理念认为,成功的投资无须与新创公司在业务上建立密切联系,它们自然会使企业自身获益。英特尔是这类投资的典范,它投资了数百家视频、音频及图形的硬件和软件公司。这些公司的产品中需要用到具有更高性能的微处理器,从而刺激了英特尔奔腾芯片的销量。3、意外
    2023-02-14
    229人看过
  •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三资”企业法包括哪些
    三资企业法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三个部分内容,主要针对于含外资成分的企业。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在中国境内允许设立的合营企业,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国内外市场的需要,并能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合营企业的设立,一般要经过立项、洽谈签约、审批和登记注册四个阶段。1.立项。立项是中国合营者向企业的主管部门呈报拟与外国合营者设立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转报审批机构审批的法律程序。项目建议书是中国合营者向其审批机关上报的拟与外国合营者举办合营企业的申请。项目建议书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合营对象及其资信情况;②合营目的;③经营范围;④生产规模;⑤投资总额;⑥投资方式;⑦生产技术和主要设备;⑧主要原材料和燃料的供应;⑨销售市场;⑩回经济效益等。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主要是从宏观上论述项目
    2023-03-16
    452人看过
  • 中国风险投资中的隐性风险
    由于法律和体制等方面的原因,中国的风险投资业还蕴涵着很大的风险。国外的风险投资人士进入中国时,一定不可忽视风险因素。美国亚洲资本协会主席FranklinYang曾这样告诫他的同胞。2002年,中国的风险投资总额仅4.18亿美元,而同期美国投向未上市创业公司的一项投资总额即有203亿美元。中国风险投资若要获得较高层面的突破,就必须设法解决目前该领域存在的隐性风险问题。一位关注风险投资的业内专家称,这些隐性风险带来的直接结果便是吓跑了那些美国手握重金的大佬。2002年,中国风险投资则在默默地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合资基金成为一股潮流。这些变化,似乎都在意味着风险投资力图在现存状况下完成突破,以求腾飞。风险之一:滞后的立法和模糊的政策中国在风险资本投资领域的立法仍然很滞后,在该领域内几乎没有相应的法律和规章。现有的法律(如《公司法》、《合资企业法》)、《专利法》等)在很多方面甚至跟风险资本有所抵触。
    2023-06-09
    102人看过
  • 境外投资的风险大
    巨额的外汇储备曾经让中国引以为傲,但在美元持续贬值的大背景下,以美元为主的中国外储,又有相当大一部分用于投资美国国债,由此演变成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如何评论其中的风险?可以对照的是,巴西在减持美国国债,而转投德国和其他一些国家的债券。现在境外投资的机会实际上蛮多的。受到金融危机的打击,很多国家,包括美国的资产已经缩水很多,相对于危机之前,很多的资产和股权、还有各种各样的投资品种的价格已经低了很多。境外投资风险也很大,这是不言自明的。如果由国家去投资,所要面对的政治风险和政治压力会更大,所以就需要投资的技巧、对国际金融资本市场的了解、还有相关的知识和经验。从去年年底到今年年初,我就一直在说,要减持美国政府的国债,把减持得到的资金和新增的外汇储备,更多地投向美国其他的资产,包括资源型的资产,石油资产以及一些主要的对中国未来非常重要的行业的股权等等。当然,我们把资金投向这些行业的时候,也会遇到像
    2023-04-25
    73人看过
  •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股权退出机制
    外商投资创投企业主要从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所投资企业的股权获得收益。创投企业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时,可以依法选择适用的退出机制,包括:(一)将其持有的所投资企业的部分股权或全部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二)与所投资企业签订股权回购协议,由所投资企业在一定条件下依法回购其所持有的股权;(三)所投资企业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上市条件时可以申请到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创投企业可以依法通过证券市场转让其拥有的所投资企业的股份;(四)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2023-06-09
    179人看过
  • 隐名投资人、显名投资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构建的价值取向在隐名投资中,保护真正的权利人和保护善意的第三人是一对矛盾。例如,当善意第三人从显名投资人处受让股权,取得质权或对显名投资人的股权扣押时,若保护实际出资人的权利,则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因此构建隐名投资人、显名投资人与公司之外第三人(包括公司的股东)的法律关系,首先必须解决价值取向问题:是要保护真正的权利人还是要保护善意的第三人?笔者认为,市场的交易纷繁复杂,而且越来越需要迅速快捷,因此要求交易当事人在交易之前,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详细调查真实情况已不可能,保护交易的安全十分必要。自近代以来,民法逐步确立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表见代理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无权处分制度,商法采纳商事交易的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这些都体现了对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保护交易的安全已成为现代民商法的整体发展趋势。因此,构建隐名投资人、显名投资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应以保护善意
    2023-08-17
    457人看过
  • 我国企业境外投资风险与对策
    境外的投资风险防范体系包括不同的层次,关键是要建立和完善境外投资的各项运行制度,依靠制度使防范境外投资风险时的行为明确化、规范化。目前,我国境外投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境外投资的投资结构不尽合理在地区结构上,主要集中于发达国家及周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而对非洲和拉美投资的数量和规模则十分有限,不利于分散风险。在产业结构上,偏重于对加工、制造等初级产品产业的投资,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严重偏少,这样的投资行业结构不利于加快产业结构升级和结构优化调整。(二)缺乏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由于我国与国外政治、经济、法律和风俗习惯存有较大差异,因此投资风险较大。如果在决策一个境外项目前不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就会造成损失。而目前我国为数不少的境外投资企业在对投资项目尚未进行可行性研究之前,便急于境外投资,这就使企业面临经济上带来的巨大风险。(三)总体技术水平落后我国自然资源、劳动力资源丰富,这使得
    2023-02-26
    125人看过
  •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新旧管理办法比较
    今年7月14日,商务部在其网站上发布《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相比,即将颁布的《管理办法》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创投企业)的设立和登记,出资及相关变更以及经营管理的规定方面作了较大改动,对外资创投企业的管理更加符合国际惯例,管理可操作性更强。1、外资创投企业设立与登记《管理办法》将外资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必备投资者。必备投资者是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的投资者,设立外资创投企业应至少有一个必备投资者。与《管理规定》相比,《管理办法》通过减少对必备投资者的资金要求而降低了外资创投企业的设立门槛。同时,还通过提高政府审批的效率加快了外资创投企业的审批速度。《管理办法》同时允许在外资创投企业股东均为自然人时,可以缺省必备投资者。但要求外方投资者为
    2023-06-06
    500人看过
  • 被投资公司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被投资公司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应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的规定,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的省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被投资公司的名称、住所;被投资公司的投资合同及章程。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还应提交设立被投资公司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投资者出让股权的被投资公司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申请人除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的省级审批机关提供上款所列材料之外,还应提交相应的投资者股权转让协议。省级审批机关确认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且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的,向申请人下发批准文件,颁发《外商投
    2023-06-06
    312人看过
  • 外商投资性公司与所投资的企业的关系
    一、外商投资性公司所投资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投资性公司直接投资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和/或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投资性公司中折算出的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单独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一起投资的比例占其所投资设立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的企业;(二)投资性公司将其投资者或其关联公司、其他外国投资者以及中国境内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投资设立的企业的股权部分或全部收购,投资性公司中折算出的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单独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额共同占该已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三)投资性公司的投资额不低于其所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的10%。二、财务管理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投资性公司可向其所投资设立的企业提供财务支持。三、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投资性公司可以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持有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投资性公司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持有境内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未上
    2023-04-21
    245人看过
  • 境外企业应对投资风险的措施
    (一)系统风险的防范境外企业无法决定投资所在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因此,对于系统风险只能采用规避的方法,并尽量减少其不利影响:1、做好对投资所在国政治、经济形势的评估,注意借助大型国际投资咨询公司的专业力量2、改变投资方式,实行海外企业本地化战略,加强对投资所在国的公关策略3、通过保险手段减少系统风险产生的损失(二)经营风险的防范1、境外投资要着眼于增强投资主体的核心能力核心能力指企业在特定的经营中具有竞争优势的多方面技能、互补性资产和运行机制的有机融合,是不同技术系统、管理系统的有机组织,是识别和提供竞争优势的知识体系。核心能力的强弱是企业实施境外投资的首要制约因素,也是决定境外企业抗拒经营风险能力的重要指标。不论在境外新设企业还是直接收购境外股权,境外投资成功的关键在于是否发挥和增强了投资主体的核心能力,如果只是盲目并购和多元化,往往导致经营失败。2、实行内部诊断制度,完善境外企业的治理
    2023-06-05
    308人看过
换一批
#商业招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私人直接投资。 外商投资的投资主体是“外商”,又称为“外国投资者”,这里强调的是外国国籍,包括在中国境外、依照其他国家相关法律设立的公司... 更多>

    #外商投资
    相关咨询
    •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需要注册外商投资企业吗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28
      如果还是国外的投资,就要申请如果是以该外商独资企业的自有资金投资的话,新企业就是内资企业了,不需该批准证书
    • 做外商投资是法人投资还是外资企业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6-17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是内资还是外资的回答为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虽然可以起字号,并可以对外以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也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
    • 外汇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24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面临种种风险,包括资金风险、汇率风险、财务风险、整合风险、战争风险等各方面,而法律风险亦贯穿于境外投资和经营整个过程中。其中,在投资阶段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东道国外商投资的政策法律限制、反垄断和国家经济安全的审查、母国的管制、合作对手的法律状况和守约意识等多方面。在经营阶段的法律风险包括环境保护、劳工、公司治理、知识产权、税务、合约管理、法律文化冲突、国有化征用等多方面。当地政府机
    • 外商投资属于外资企业吗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12
      1、不是。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2、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 投资公司再投资设的企业能否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6-13
      根据法律规定,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企业,投资性公司中折算出的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单独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一起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其所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的25%,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