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元甲之孙告李某等损害名誉权被判一审败诉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09:41:52 386 人看过

电影《霍元甲》上映后,自称是霍元甲孙子的天津老人霍某因不满该影片虚构遭遇灭门等情节,将A电影集团、李某等10名被告一并告上法院。

今天上午,市一中院判决确认了霍某为霍元甲之孙的身份,同时认为影片虽有夸张与虚构之处,但并未对霍元甲有侮辱、诽谤之描写,也未对霍元甲的在世后人构成现实的不利影响,故一审判令霍某败诉。

今年3月27日,天津老人霍某向法院提交诉状称,《霍元甲》把民族英雄、爱国武术家霍元甲塑造成一个滥杀无辜、乱收酒肉徒弟的江湖武夫,并由此导致家破人亡,扭曲了霍元甲的形象。

重要的是,该片出现了霍元甲的母亲与女儿被杀的血腥场面,极易使观众误认为霍元甲已遭灭门之灾,这不仅是对霍元甲生前名誉的侵害,而且是对霍家后人名誉权的侵害,使他们的身份遭到怀疑,精神上受到严重伤害。

霍某认为,该片片尾虽然注明纯属虚构字样,但霍元甲是真实存在的历史人物,片名《霍元甲》很容易让人认为是传记片。遂将A电影集团、李某等10名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在全球范围内立即停止《霍元甲》的发行和放映并公开致歉。

案件开庭时,原告向法庭出示了霍家族谱,但遭到被告的质疑。

法院审理后认为,霍某所出示的族谱,虽修成于2002年,但个人在族谱中所列位置,需由全体族人认可,因此法官在判决中认定了霍某为霍元甲之孙的身份。

对于影片虚构问题,法院认为影片《霍元甲》中的某些细节描写虽与历史不尽相符,但基调和情节仍为褒扬霍元甲的爱国精神及表现中华武术的深刻内涵,对霍元甲的刻画基本符合其历史经历,对其历史定位亦未歪曲。

影片夸张与虚构内容仍在可容忍的范围之内,故该片并未对霍元甲的名誉构成侵犯。

判决后,霍某的代理律师表示,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可平静接受,因为法院认可了霍元甲是一个民族英雄,但是否上诉需要回去再与霍家商量。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9日 00:1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名誉权相关文章
  • 黄静告反水律师名誉侵权案一审败诉
    4月7日上午九时,黄静诉反水律师崔电博和其前后任职的北京市浩光和包诚律师事务所名誉权纠纷一案在北京宣武区人民院审结,该院以黄静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黄静的诉讼请求。但该院在判决书中委婉地劝告崔电博,作为专业律师,应在公共场合注意自己的言辞,对自己发表的言论做到客观真实。据黄静称事情的起因是:2006年3月,她因向华硕电脑公司维权被刑事拘留后,崔电博受其母委托,在侦查阶段代理她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后因崔业务水平不精她母亲与之终止了委托代理协议。2008年12月,她的代理人周成宇与华硕电脑公司代理律师参加凤凰卫视中文台《一虎一席谈》节目录制,崔电博伙同他人前往节目录制现场,以黄静代理人身份在该节目录制现场露面,宣称掌握办案材料、现场透露内幕,并当场对周成宇进行人身攻击。其后崔又多次伙同他人向北京青年报、新京报、京华时报、燕赵都市报等多家媒体公开其在看守所与黄静的谈话笔录原件,并通过媒体向公众散布、
    2023-06-07
    138人看过
  • 民事诉讼被告可以告原告损害名誉权吗?
    一、民事诉讼被告可以告原告损害名誉权吗?民事诉讼被告可以告原告损害名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个人名誉债权案件,原告适用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由原告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二、侵犯名誉权的
    2023-04-27
    99人看过
  • 李某某诉被告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
    2002年3月31日至2002年4月26日之间,原告根据被告的指示,分19次将建筑用红砖送到某工地,而由被告付款。在此期间,被告以支票形式支付给原告1万元。2004年3月17日,原告以被告未足额付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2002年4月7日至2002年4月26日之间共计10次买卖的款项15960元。经审理,双方当事人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关于1万元的履行内容。被告认为已经支付的1万元就是涉诉买卖(即2002年4月7日至2002年4月26日期间)的砖款,而原告认为被告支付的是以前买卖的款项(即2002年3月31日至2002年4月6日期间)。二是红砖的单价。原告主张应当以送货单为准,即单价为0.19元/块,被告则认为单价应为0.178元/块,并提供了原告对价格签字确认的书面材料予以证实,但原告予以否认。二、调解过程鉴于本案涉诉金额不大,法律关系比较简单,原被告双方并没有原则性的矛盾和冲
    2023-04-23
    448人看过
  • “超女”张靓颍状告媒体名誉侵权案一审败诉
    曾引起众多媒体关注的超女张靓颍状告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名誉权遭受侵害案,今天上午上海静安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张靓颍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公证费2000元和律师费3万元诉讼请求不被支持。2006年7月8日,文汇新民集团出版的《东方早报》第8版刊登记者撰写的署名文章《揭密明星耍大牌××晃点慈善活动张靓颍酒店耍客服》,文中副标题为张靓颍:没有总统套房乱叫客房服务,称到沪参加演出的张靓颍某些行为也颇让演出主办方头痛,还说我要一个总统套房,我的四个助理每人要一间标准间。由于主办方满足她的要求,她在自己入住的房间内无度地呼叫客房服务,其中大部分叫进房间的食物都仅仅只是品尝了几口而已。2006年8月,张靓颍聘请律师起诉《东方早报》,后因该报不具有法人资格又再变更被告为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张靓颍在起诉中说,由记者李懿撰写的文章内容,完全属于捏造,而
    2023-06-07
    137人看过
  • 此案中何某是否侵害原告名誉权
    案情:何某系波阳县某单位一职员,平时因与上司刘某的性格不和而常常与之发生口角。一次老同学聚会,何某在同学那里无意间看到刘某妻子王某以前的一张单人照,便设法把这张照片带回家,并比照自己的个人影集,从中挑选出一张相同规格的单照,精心进行剪裁,将两张照片合粘贴在一起,然后拿到照相馆去翻拍,洗出了一张其与王某的“双人合影”,并在背后写上“小心我将跟你老婆的丑事抖搂出去!”然后将照片装进信封,偷塞进刘某的办公室抽屉里,刘某夫妇认为何某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将何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害,并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以书面形式,捏造事实,侮辱他人的人格,该行为已侵害了俩原告的名誉权,遂判处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分歧:本案何某的行为是侵权了,对这一点认定没有异议,但是否侵害俩原告的名誉权,笔者有不同的看法。试分析如下,以求教于贤达。评析:所谓名誉,是指人们对特定的自然人或者法
    2022-11-23
    223人看过
  • 邓某诉赵某某名誉权纠纷案
    【案号】(2007)海民初字第13051号【案情】原告邓某(以下简称原告)诉称:我于2005年11月14日应聘到被告公司工作。被告于2006年8月15日的公司全体会议上,多次声称本人有偷盗拆卸他人自行车的行为。由于原告与被告发生劳动争议,后来原告通过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争议申诉,被告在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再次称原告“其在公司期间,还发生过偷盗拆卸社区他人自行车的不良行为”以及“利用公司电话及互联网进行欺诈等有损公司利益的不良行为”。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遵纪守法,没有发生被告上述行为。被告凭空捏造事实,诽谤原告,造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损害,依法已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其应对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被告赔偿侵犯原告名誉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了2006年8月15日公司会议录音、被告
    2023-06-01
    340人看过
  • 山西省:一网站侵害名誉权,被判赔偿5000元
    在未核实新闻真实性的情况下,山西某网站便转载了某报的一篇新闻稿。为此,该新闻稿中所涉的当事人杨某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将这家网站告上法庭。1月20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案件,一审判令该网站公开向杨某道歉,并赔偿5000元。2004年7月19日11时27分57秒,某网在其网站新闻中心/社会新闻栏目内登载《药铺老板虐妻八年引起公愤遭到百人围殴》一文,该文转载自四川某晚报。网站在转载时注明了来源,但未对该文所涉事实的真实性进行核实。2006年2月,文中所涉当事人电话告知该网站要求对转载新闻稿进行删除,2006年5月又书面提出异议。但在2008年9月9日,四川省某公证处作出公证书,证明2008年8月11日18时05分至19时57分打开网站网页时,涉案新闻稿仍然登载在新闻中心/社会新闻栏目内。另查明,杨某曾于2006年将某晚报社及该文作者诉至四川省某法院,法院于2007年1月30日作出判决,
    2023-06-08
    152人看过
  • 李**与刘**名誉侵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新华,女,195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胜利油田胜中社区东旭小区42号楼302室。委托代理人谢明超,男,195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胜东集团大修厂职工,住胜利油田胜中社区东旭小区42号楼302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心霞,女,1961年4月9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历城区人,无业,住胜利油田胜中社区东旭小区42号楼304室。委托代理人朱希民,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新华为与被上诉人刘心霞名誉侵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5)东民初字第2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新华、委托代理人谢明超,被上诉人刘心霞及委托代理人朱希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被告两家系同一楼道、同一楼层的邻居,2005年9月25日上午,两人发生口角并发展到动手。事后经所在
    2022-04-18
    197人看过
  • 张**诉李**名誉权纠纷案
    (一)首部1、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曲靖市马龙县人民法院(2005)马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曲民终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2、案由:名誉权纠纷案3、诉讼双方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焕,1955年11月10日生,汉族,曲靖市人,农民,住曲靖市麒麟区白石江办事处丰登乡西刘屯下村。委托代理人熊*峻,男1932年3月21日生,汉族,系云南农业大学退休教师。住云南农大教工宿舍。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云,男,1966年8月17日生,汉族,昭通市人,无业,住曲靖市麒麟区法院职工宿舍。4、审级:二审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一审法院: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远;审判员:李*娥;审判员:湛*洲。二审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泽;审判员:把*兰;代理审判员:龙*学。6、审结时间一审审结时间:
    2023-06-01
    91人看过
  • 张**诉李**名誉权纠纷案
    (一)首部1、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曲靖市马龙县人民法院(2005)马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曲民终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2、案由:名誉权纠纷案3、诉讼双方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焕,1955年11月10日生,汉族,曲靖市人,农民,住曲靖市麒麟区白石江办事处丰登乡西刘屯下村。委托代理人熊*峻,男1932年3月21日生,汉族,系云南农业大学退休教师。住云南农大教工宿舍。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云,男,1966年8月17日生,汉族,昭通市人,无业,住曲靖市麒麟区法院职工宿舍。4、审级:二审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一审法院: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远;审判员:李*娥;审判员:湛*洲。二审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泽;审判员:把*兰;代理审判员:龙*学。6、审结时间一审审结时间:
    2022-11-27
    210人看过
  • 损害名誉权的一般法院怎么判
    损害名誉权的一般法院会判决侵权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若是给受害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若是行为人拒不承担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1)名誉受到损害,即对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降低。(2)精神和财产利益损害,精神损害即受害人精神上所受痛苦、压抑、忧郁等;财产损害即受害人因名誉受到贬损引起的财产利益损失,包括因为精神痛苦住院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由于名誉权侵权案件是属于民事案件,因此一般是遵循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此时就应该由提起诉讼的一方首先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而具体需要的证据包括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证明侵权事实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等等。对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显然是需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的,法律上对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民事纠纷
    2023-08-01
    202人看过
  • “北京首富”李晓华状告媒体名誉侵权终审胜诉
    著名企业家李晓华状告21世纪经济报道报社名誉侵权案已由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法院驳回被告上诉,维持了李晓华胜诉的一审判决。2003年6月19日,《21世纪经济报道》以《北京首富李晓华涉案》的标题刊发该报记者的署名文章,并被海内外数十家新闻媒体和上百个网站转载。李晓华看到此文后非常愤慨,立即委托律师到法院起诉,认为该文章在没有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就做出李晓华先生涉案的失实报道,造成李晓华声誉严重毁损。2004年3月5日,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明确认定该文内容严重失实,侵犯了李晓华的名誉权,判令被告21世纪经济报道报社自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在该报第一版上与侵权文章相同的位置处刊登道歉声明。一审裁定后,被告不服,上诉至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院经审理查明:《北京首富李晓华涉案》一文从排版、标题、内容等多处严重失实,有恶意诽谤之嫌,误导公众和媒体,客观上造成李晓华个人名誉及社会形象受到贬损
    2023-06-07
    133人看过
  • 高某某之父高某某诬告陷害罪成立被判刑1年
    4月17日下午3时,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高某某犯诬告陷害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认定高某某犯诬告陷害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其女高某某自杀坠楼死亡后,将自己的精液留在高某某死亡时所穿内裤上,伪造证据,捏造王某某指使他人奸杀高某某的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对王某某进行诬告陷害,意图使王某某受到刑事追究,并向有关媒体提供所捏造的事实,导致出现大量失实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起公安机关对高某某死亡事件两次复查,侵犯了王某某的人身权利,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高某某提出高某某不是自杀坠楼死亡的辩解意见。经查,事发当时老河口市公安局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即已确认高某某系自杀坠楼死亡。后公安机关经过两次复查排除了高某某意外失足和被他人强制坠楼的可能,均得出高某某系自杀坠楼死亡的结论,该结论法院
    2023-04-25
    402人看过
  • 关于上诉人一、李二、李三及上诉人南阳市某某区某某镇卫生院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一,男,生于1997年3月9日,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二,女,生于2006年3月5日,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三,男,生于1972年6月1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李一、李二的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鲁德国,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某某区某某镇卫生院。法定代理人李某,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马某某,任该院副院长。委托代理人宋中光,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一、李二、李三及上诉人南阳市某某区某某镇卫生院(以下简称某某卫生院)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南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07)宛民重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一、李二、李三及其委托代理人鲁德国、上诉人某某卫生院的委托代理人马金钟、宋中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李三与死者叶某某系夫妻关系
    2023-06-05
    499人看过
换一批
#人格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名誉权
    词条

    名誉权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享有的要求社会对其给予公正的社会评价和排除他人以任何方式损害其获得的公正社会评价的权利。 名誉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而不包括名誉感。名誉感是特定公民对自身各种属性的自我评价;名誉权是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 更多>

    #名誉权
    相关咨询
    • 损害名誉权的保护规定,损害名誉权怎样判?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8-01
      在信息网络高速发展的时候,侵害名誉权的案件越来越多,那么当公民的名誉权被侵害后,可以要求侵害人立即停止侵害,并且澄清事实,说明自己侵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还被侵害人一个清白,另外,还需要向被侵害人道歉,如果给被侵害人造成了精神伤害的,还可以要求被侵害人赔偿精神损失费,侵害人拒绝赔偿,拒绝赔礼道歉的,被侵害人可以到法院去起诉,要求侵害人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如果侵害人还给被侵害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的,触犯到了
    • 受某人打骂,并败坏名誉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31
      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名誉权之诉。准备相关的证据。
    • 怎样判断一个人名誉权损害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1-01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所谓诽谤,就是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从而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本案中,甲的行为属于以诽谤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已经构成了对乙名誉权的侵犯。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他还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另外,如果由于甲的诽谤行为导致乙全家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乙家人自杀等后果的,这就属于“
    • (伍万元)欠款人某某某伍之壹贰等伍元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1-02
      注意两年的诉讼时效不要超出,可委托律师处理,可来电。
    • 杨幂未侵犯李萌名誉权一审胜诉,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1-23
      3月20日,杨幂“诈捐门”有了最新进展,法院驳回原告李萌的全部诉讼请求,李萌败诉,杨幂胜诉。2018年,杨幂因慈善捐赠没有及时到位引起争议,中间人李萌起诉杨幂,要求杨幂道歉和赔偿。2019年3月20日,北京西城区法院发布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原告向被告(杨幂)邀约发起本次公益活动后,长期未能实际完成捐赠工作,亦未就此作出合理解释,原告存在明显过错。被告在捐款后未能及时将捐赠物品落实到位,亦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