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事由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7 08:23:03 97 人看过

免责事由,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可对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或者对于他人人身、财产等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实和理由。

合同责任的免责事由既包括法定的责任事由,如不可抗力,也包括约定的责任事由,如免责条款。

一、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有哪些

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如下:

1、显示不公平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制定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

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无效,未提醒对方注意并详细说明;

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5、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

二、民法典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原则

1、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

(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2、绝对无过错责任

(1)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2)饲养禁止饲养(指未经批准)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3)无免责事由,指即使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能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1)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动物园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4、流浪狗、流浪猫致人损害的责任

(1)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收养,则遗弃、逃逸期间结束,该动物致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承担责任,原饲养人不承担责任。

(3)若将饲养的野生动物放还大自然,则不存在遗弃、逃逸问题,后来该动物致人损害的,原饲养人也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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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4日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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