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焦霞在医院产下一死胎,医院在未经焦霞同意的情况下,将死胎按照医疗废物自行处理。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北京航天总院赔偿原告焦霞精神抚慰金2000元,并就其侵权行为以书面形式向焦霞赔礼道歉。
原告焦霞诉称,原告在2005年2月5日怀孕7个月左右时,在北京市大兴区的一家私人诊所治疗感冒,长达20天左右。期间原告出现脚肿、腿肿的情况,后来全身浮肿,胎动一天比一天少。3月4日,原告被送到被告处住院治疗,当日产出一死男婴。当时医生问原告是否做尸检,原告的丈夫问能不能查出是否是感冒期间大量用药造成的死亡,医生说不能,原告便说不同意尸检。孩子死后,原告到北京市大兴区红星派出所报案,控告私人诊所非法行医,并想做法医鉴定。红星派出所出具了委托书,但没想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就把婴儿的尸体给私自处理了,致使原告追究私人诊所责任的证据丢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误工费2万元、营养费6000元、交通费100元、通讯费50元,精神抚慰金1.2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航天总院辩称,原告焦霞于2005年3月4日凌晨2点10分左右,因停经40+2周,胎动消失5天,腹痛14余小时由旧宫医院转入被告医院。当日急诊行剖宫产术,原告于3点18分手术娩出一男死婴。死婴全身高度浮肿,呈青紫色,似唐氏儿外貌。3月4日上午9点,被告工作人员向原告及其丈夫交代了病情,告知为明确死因及胎儿畸形的原因,建议原告对死胎进行尸检;如不同意尸检,医院按常规进行处理。原告及其丈夫仍签字不同意尸检。随后,被告按相关规定将死胎予以处理。3月7日,上午,原告的丈夫要求被告出具胎儿为死胎且为多发畸形的诊断证明。3月9日,原告的丈夫提出要取走死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流、引产、胎死宫内娩出的死胎应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集中处置,而且这是我国医疗机构长期以来的通行做法。死胎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家属对自然人遗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不适用于死胎。被告曾劝说原告进行尸检,但原告明确表示不进行尸检,也没有表示其自行处理死胎。因此被告按规定处理完全合法,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航天总院剖腹产术娩出死胎后,虽表示不同意尸检,但未表示同意由医院处理死胎。航天总院在原告表示不同意尸检时,未明确告知原告,医院按医疗废物处理该死胎。目前,对死胎如何处置,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尚无明确规定。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死胎不具有法律人格,不享有民事权利,故死胎不属于尸体。但其具有物的属性,死胎应归娩出死胎的产妇所有,产妇享有对死胎的合法处分权。航天总院未经原告同意,按照医疗废物自行处理死胎,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并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故航天总院应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对死胎的处理尚无明确规定,故航天总院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予以适当酌定,同时航天总院应向原告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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