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附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1:25:34 347 人看过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关于抵债财产的出租、承包和委托经营问题,总行将另行发文。

第三十九条

抵债财产的取得、保管和变现的会计核算方法,由总行财会部另行制定下发。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在内,“不足”不包括本数在内。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发放部门”,是指办理透支、垫款或者贷款等业务的部门。债务人,包括直接从我行取得信用支持的人以及向我行提供各类担保的人。

第四十二条

债务人以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抵偿银行债务的,视同银行对第三人发放贷款,参照贷款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分行”,包括一级分行和总行直属分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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