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聂某抢劫一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3:40:24 257 人看过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聂某,男,1990年5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涟源市渡头塘乡东风村西湾组。200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1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09]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犯抢劫罪,于2008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阳振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29日下午5时左右,聂某伙同“老二”、“老三”(具体情况不详,另案处理)在长沙市金苹果市场西大门门口对面的废旧门面内(朝阳二村7栋由北向南第三个门面)用打耳光、搜身的方式抢得瞿某某现金90元,白色中电牌手机一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聂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并提交了相应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聂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9日下午4时左右,聂某伙同“老二”、“老三”(具体情况不详,另案处理)在长沙市金苹果市场西大门门口预谋实施抢劫。当日下午5时左右,瞿某某到金苹果市场西大门对面的废旧门面内(朝阳二村7栋由北向南第三个门面)方便时,被聂某等三人尾随。随后由聂某负责望风,“老二”、“老三”在该门面内用打耳光、搜身的方式对瞿某某进行抢劫,抢得现金90元,白色中电牌手机一台。事后由聂某对瞿某某进行看管,其余两人去销赃。瞿某某便趁聂某不备时逃脱,并叫来瞿福全、瞿福禄将聂某抓获扭送至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瞿某某的陈述,证明2008年12月29日下午5时左右,聂某伙同“老二”、“老三”(具体情况不详,另案处理)在长沙市金苹果市场西大门门口对面的废旧门面内(朝阳二村7栋由北向南第三个门面)抢劫瞿某某现金90元,白色中电牌手机一台的事实;

2、证人瞿福全的证言;

3、抓获经过;

4、案发现场的照片;

5、被告人聂某的户籍证明材料及前科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聂某曾经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聂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聂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钟浩

人民陪审员彭德均

人民陪审员杨国刚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欧阳婷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8日 15:5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产品质量纠纷一案
    被告崔某某,男,汉族,1974年1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47年12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某某,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产品质量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2009年5月5日,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2009年6月5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10月份经禹州的王书典介绍,被告送来一车焦炭12吨多,我把炭卖给他人,把钱付给了被告,经使用质量可以。被告又于同年12月底给原告送来34吨多,我介绍卖给别人20多吨,自留10多吨,卸车后把货款交给了被告,大约半个月左右,买炭人给我说炭质量有问题,我就给王
    2023-06-07
    126人看过
  • 高瑞娟等四被告人抢劫、敲诈勒索一案
    原公诉机关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卫,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新郑市八千乡君赵村407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5月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军红,女,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新郑市城关乡杨庄六队338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5月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高瑞娟,女,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新郑市城关乡周庄四队227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5月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晓宇,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吉林省农安县农安镇文化
    2023-06-11
    140人看过
  • 被告人何昂抢劫、贩卖毒品案
    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昂,男,1986年8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湘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湘阴县杨林寨乡沅潭村八组26号;因涉嫌抢劫犯罪,2006年3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4月21日被执行逮捕,同年6月28日由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009年3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看守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刑诉[2009]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昂犯抢劫、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致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昂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罪。2006年1月24日,被告人何昂伙同徐锋、刘智(均另案处理)从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乘坐喻铁驾驶的出租车到长沙市开福区马栏山西湖楼前,由刘智持刀相威胁
    2023-06-11
    363人看过
  • 赵某、石某抢劫杀害李某,被路过的王某、张某看见并报案
    赵某、石某抢劫杀害李某,被路过的王某、张某看见并报案。赵某、石某被抓获后,2名侦查人员负责组织辨认。请回答第92-93题。92.关于辨认的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在辨认尸体时,只将李某尸体与另一尸体作为辨认对象B.在2名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将赵某混杂在9名具有类似特征的人员中,由王某、张某个别进行辨认C.在对石某进行辨认时,9名被辨认人员中的4名民警因紧急任务离开,在2名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将石某混杂在5名人员中,由王某、张某个别进行辨认D.根据王某、张某的要求,辨认在不暴露他们身份的情况下进行【答案】ABD【考点】辨认【解析】选项A、B正确,选项C错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辨认时,应
    2023-06-12
    418人看过
  • 被告人朱国委抢劫、故意杀人案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国委知悉河南省滑县牛屯镇马居砦村村民傅荣枝(被害人,女,殁年45岁)丈夫外出务工,家中常年只有其与一名幼子留守,即预谋前去抢劫钱财。2008年11月7日晚,朱国委携带劈刀,翻墙进入傅荣枝家中,持劈刀对傅进行威胁并索要钱财,在傅反抗后,朱国委即用劈刀连续砍击傅头部,致其因颅脑损伤死亡。随后,朱国委持劈刀翻找财物时,见傅之子朱立康(被害人,殁年7岁)已醒,因害怕罪行败露,便朝其头面部、颈部砍击数刀,致朱立康因颅脑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尔后,朱国委在室内劫得项链1条、手链2条、耳坠1对、手机1部(共价值13088元)以及现金1000余元,逃离现场。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朱国委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朱国委提出
    2023-06-11
    280人看过
  • 黄世全、聂巍抢夺案
    公诉机关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世全,化名彭光荣,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大余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大余县南安镇东山村菜园里4号。曾因盗窃于2002年7月3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收容教养1年6个月。现因涉嫌抢夺罪于2008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义县看守所。被告人聂巍,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大余县,汉族,初中文化,学生,家住大余县南安镇石桥下波箕石路21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08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义县看守所。辩护人肖剑鸣,江西江崇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以崇检刑诉(2009)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世全、聂巍犯抢夺罪,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崇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
    2023-06-11
    287人看过
  • 李某、何某、曾某犯抢劫罪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卢刑初字第9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被告人何某。被告人曾某。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何某、曾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代理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何某、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9月间,被告人李某、何某和曾某共同或分别在李某2(另案处理)的纠集下,经预谋后在本市多家网吧,以朋友被打、要辨认凶手并报复为由,胁迫被害人共同至其他娱乐场所。随后,以替被害人保管财物为名,采用拳击打、强行拉扯或语言威胁等暴力、胁迫方法,抢劫被害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46180元。被告人李某负责威胁及夺取财物,参与其中4次作案,共抢
    2023-06-11
    188人看过
  • 被告人徐某等二人的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聋哑人,1985年3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弥渡县,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因本案于2009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黄亚斯,长沙市芙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王某某,女,聋哑人,1987年1月22日出生于云安徽省泾县,汉族,文盲。因本案于2009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杨越,长沙市芙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09)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黄亚斯,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杨越,翻译人员曹俊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
    2023-06-11
    373人看过
  • 朱某某、聂某某等犯销售伪劣产品罪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静刑初字第16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明道,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0年1月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辩护人何海清,湖南人和律师上海分所律师。被告人聂云峰。辩护人桂建平,上海市光大律师商丘分所律师。被告人朱惠民。被告人聂云峰、朱惠民均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0年1月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10年3月22日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10〕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明道、聂云峰、朱惠民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
    2023-04-25
    395人看过
  • 被告人李某、马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2004年8月上旬,被告人李某的妻子拉xxx与阿xxx(均已另案判刑)共谋贩卖海洛因,由阿xxx联系货源,拉xxx邀约俄地拉沙、李x(均已另案判刑)帮助背运毒品。同年8月12日,李某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同上述4人一起前往四川省盐源县购买海洛因。拉xxx、阿xxx购得海洛因4块,交给俄地拉沙、李x乘坐长途汽车运回四川省西昌市。次日11时许,李某驾车同拉xxx、阿xxx行至307国道磨盘山路段时,遇公安人员检查,李某加速逃跑,中途让拉xxx、阿xxx下车躲藏,其随后弃车潜逃。当日15时许,拉xxx、阿xxx在西昌市与俄地拉沙交接毒品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海洛因4块,净重1386克。2007年,被告人李某与被告人马xxx及则日土(因病死亡)共谋贩卖海洛因。同年8月上旬,3人到达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则日土向他人购得海洛因2块,藏于3人租赁的房屋内。同年9月28日,马
    2023-04-25
    140人看过
  • 唐某、余某、赖某、程某犯抢劫罪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松刑初字第25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唐某,女,1991年2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西乡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被告人自报余某,女,1991年3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西乡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辩护人王盘丝,上海龙元律师律师。被告人自报赖某,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万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被告人自报程某,男,1990年11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霍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11月
    2023-06-11
    315人看过
  • 本案被告不构成抢劫罪
    案情如下:2006年5月18日,个体户李某因到批发商肖某处调货,而欠下肖某7000元货款。由于此前双方并不熟悉,原不打算赊销的肖某考虑生意难做,加之李某一再表示可以随他的车一起到他家去取款,在李某出具欠条后,便答应了李某的要求。路上,肖某提出自己回去时只能坐班车,而随车前往取款是为了方便李某,对他来说是多余的,要求李某另付给他回去的车费。李某认为当初交易时,双方并没有谈及此事,肖某已经通过销售赚了钱,返程的车费自然应该由肖某自付,肖某现在突然提出,无疑是敲竹杠。便暗地与司机商量不但不付车费,所欠货款也不给了,肖某人生地不熟的,出了事也不知道到哪儿找人。当车行到无人之地,李某与司机故意找茬同肖某发生争执,而后对肖某施以暴力,强行将欠条抢回并撕毁,还逼迫肖某写下收到7000元货款的收条。经法医鉴定,肖某伤情为轻微伤甲级。该文认为,李某之举已构成抢劫罪。笔者认为,李某与肖某之间的行为是民事纠纷,
    2023-05-05
    268人看过
  • 原告侯某诉被告某、路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侯桂银,男,1968年9月出生。委托代理人霍xx,女,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侯贵河,男,1943年7月出生。被告路秀梅,女,1942年11月出生。委托代理人闫xx,男,河南精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孙xx,男,河南精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侯桂银因与被告侯贵河、路秀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28日来院起诉,同日本院决定立案受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诉讼文书及开庭传票。本院受理后,依法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30日在本院牧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侯桂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霍xx,被告委托代理人闫xx、孙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4月17日,原告经所在村委会同意修筑家的院墙,同月27日,我购买了水泥、石粉等材料,并准备了铁架等工具,雇佣了大、小工十几名动工垒墙。这时,被告出来阻
    2023-06-08
    127人看过
  • 余某犯抢劫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0)白中刑一终字第19号原公诉机关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某又名余某,男,汉族,生于1990年5月18日。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理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余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10年1月28日作出(2010)平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余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2009年5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余某在靖煤公司三区22号楼3单元门口,将被害人王XX的嘴捂住,摁到在地,抢得梅红色女式包一个,内装现金250元,钥匙两把,黑色飞利浦平板手机一部。破案后,被抢手机被追回,经平川区物价认证中心评估,价值1600元。二、2009年7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余某在靖煤公司三区27号楼2单元门口,对被害人丰XX持刀威逼,并用毛线绑住丰XX,抢得现金600余元。后丰XX呼救
    2023-06-11
    292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被告有意伤人抢劫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08
      第263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组织的; (四)屡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使人重伤、丧命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
    • 抢劫案件开庭被告人要出庭吗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5-03
      由于抢劫属于公诉案件,调查取证、审查、起诉都是国家的权力和义务,你作为受害人更多的时候只是类似于证人的作用,公安司法机关根据需要决定什么时候向你进行哪些调查,当然,开庭时你也有权作为受害人出庭或聘请代理人出庭,与检察机关一道指控犯罪,并可以提出不同于检察机关的有关定罪量刑的意见。至于被抢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
    • 某中级以判处被告人A,判处同案犯谢某,孙某12年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20
      就这样,看不出有何不当。律师需要全面了解案件案情、证据以及材料后才可能做出法律判断
    • 钱被人抢劫了,抢劫一万判多少年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1-10
      1、抢劫一万的,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
    • 抢劫罪第一被告会判实刑吗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2-04
      按照你的叙述,现在你作为第一被告,那么就证明你需要负责全部的刑事责任,也即最重的一个。依据法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刑期最少为三年,依据法律规定,对于年满14周岁以上的对于抢劫罪均需要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