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20:51:07 256 人看过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具体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对《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若干规定》〔黔府(1988)30号文〕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第二条本若干规定适用于:

(一)国营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或在执行有关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二)国营企业中经劳动行政机关批准招用并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季节工、农民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经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安置到国营企业中的集体所有制人员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由同级的劳动行政机关、总工会、企业管理的综合部门三方各一名负责人组成。

国营、集体和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私营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由核发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省属和中央在省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或委托企业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由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商投资企业或私营企业与职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比照《规定》及本若干规定执行。

集体所有制企业与职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或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比照《规定》及本若干规定执行。

附:《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四条修改前的条文:

第二条本若干规定适用于:

(一)国营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属于《规定》第二条规定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国营企业中经劳动行政机关批准招用并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季节工、农民轮换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经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安置到国营企业中的集体所有制人员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由同级的劳动行政机关、总工会、企业管理的综合部门三方各一名负责人组成。地、州(市)、县仲裁委员会,对本辖区内国营企业、事业、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所发生的劳动争议行使仲裁权。

各地、州(市)与所属的县仲裁管辖范围的划分,由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确定。

省暂不设立仲裁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参照《规定》及本若干规定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09:4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仲裁委员会相关文章
  •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
    发布部门: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赣市府办发〔2009〕66号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十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也经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思想,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
    2023-06-07
    321人看过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4-1【实施日期】2002-4-1【发布单位】【文号】粤府[2002]2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1年6月13日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更好地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通知如下:一、要进一步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条例》明确了拆迁补偿标准确定的依据,规范了拆迁管理的程序,强化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使房屋拆迁当事人了解、掌握《条例》精神,自觉遵守《条例》,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要明确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执法责任,切实加
    2023-04-22
    393人看过
  • 贵州省农业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州)农业局(阳光工程办公室):根据农业部等六部委下发的“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农科教发4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我厅拟定了“贵州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抓紧完成本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工作。各单位(阳光工程办公室)要加强领导,在认真学习“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准确理解和掌握其工作程序。请严格按照“实施办法”关于“认定原则”、“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的要求,做好本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工作,将通过认定的培训基地名录汇总填入培训基地汇总表,并于4月25日前将培训基地汇总表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贵州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申报书(略)二00四年四月八日贵州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是财政
    2023-06-09
    189人看过
  •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文号:郑政文(2008)84号发布日期:2008-4-30执行日期:2008-4-3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于2007年8月1日起实施,为深入贯彻该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的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化解行政纠纷,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切实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切实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一是领导责任。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把增强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作为促进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把行政复议工作摆到本机关工作的重要位置,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依据职责权限,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检查。二是支持责任。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首长要经常
    2023-04-24
    99人看过
  •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县乡运煤公路维改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县乡运煤公路维改费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贵州省县乡运煤公路维改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进一步加快“西电东送”工程建设和煤炭资源开发的新形势,本着国、省道运煤公路由省公路局负责建养,县乡运煤公路由各地(州、市)和县级政府负责建养,矿区公路由煤矿业主负责建养,管好用好县乡运煤公路维(护)改(造)费(以下简称“县乡运煤公路维改费”),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乡运煤公路维改费由地(州、市)、县(市、区)财政按3∶7比例统筹安排,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三条县乡运煤公路维改费应用于下列范围:1.地(州、市)财政统筹的30%,由交通部门重点安排用于县乡运煤公路的建设、改造。2.县财政统筹的70%,由县级交通部门重点安排用于县乡运煤公
    2023-04-23
    245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以下简称《决定》)对做好今后一个时期我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为了认真学习贯彻《决定》精神,确保各项要求得到有效落实,现就贯彻落实《决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抓好对《决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决定》阐述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有关政策措施以及具体工作要求,是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文件,也是进一步落实我市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依据和有力保证。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学习贯彻《决定》精神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学习宣传,正确理解和把握《决定》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涵,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2023-06-09
    309人看过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云政发[2003]18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一、云南省境内的各类企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相对集中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具体参保办法由云南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二、云南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2023-05-03
    477人看过
  •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铁路治安秩序的布告
    为了加强铁路治安,维护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保证铁路运输的安全畅通,特布告如下:一、凡通过铁路道口的行人、车马,都必须严格遵守《铁路道口通行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铁路沿线设立平交道口。二、不准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妨碍铁路工作人员执行勤务,或在车站、列车和铁路单位寻衅闹事、聚众斗殴。三、严禁拦截火车,中断运输。未经铁路部门允许,不得在候车室和站内摆摊设点或围车叫卖。四、严禁携带爆炸物品及其他危险品进站上车;不准无票乘车和爬乘货车。五、严禁在铁路线上设置障碍物和击打列车;不准在铁路路基两侧伐树,或在铁路地界内放牧牲畜、开荒种地、放炮取石、取土、损坏路基、修建房舍及其他设施。六、严禁私自拆卸、毁坏、盗卖和收购铁路器材;不准拿摸、偷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七、发生铁路伤亡事故,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借此索要超过规定的赔偿,或者无理取闹,扰乱铁路治安秩序。
    2023-06-08
    334人看过
  •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辽宁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
    发布部门:抚顺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抚政发[1988]86号为全面贯彻执行《辽宁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实施细则》,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一、私营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可按《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管辖范围受理并仲裁。二、属《细则》第二条第(三)至(七)项内容发生的劳动争议,各级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如对裁决结果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的,仲裁委员会可视其情况,给予必要的经济惩罚。三、对当事人提出的书面申诉,由促裁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决定是否立案。对已受理的案件应及时指定仲裁人员具体办案。四、对情况比较复杂的、影响较大的案件,一般应指定两名以上仲裁员具体办案、由仲裁委员会召开必要的会议进行仲裁。仲裁决定书由一名仲裁委员会成员和首席仲裁员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公章。属于一般案件,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指定仲裁人员具体办案并仲裁,仲裁决定书由首席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
    2023-04-22
    379人看过
  •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改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房改领导小组制定的《贵州省房改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贵州省房改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贵州省房改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的实施,加快了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进程。为推动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顺利进行,加快住房二、三级市场的全面启动,满足居民的购房需求,结合我省房改房上市交易工作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和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有关精神,特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凡上市交易的房改房须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两证俱全后方可上市交易。全产权房改房(部分产权的须补足购房款,取得全产权)须补交土地收益差额取得《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后方可上市交易。没有补交土地收益又须上市的房改房,届时除补足差额外,还要补足差额利息,
    2023-06-10
    436人看过
  •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税计税耕地面积有关问题的意见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全省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贵州省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有关规定及精神,结合我省农村集体耕地使用权承包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农业税计税耕地面积的清查、核实和审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依法、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耕地面积?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农业税计税耕地是确定农业收入和征收农业税的基本要素之一。因此,各地必须加强对计税耕地面积的清查、核实。在我省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确定农业税计税耕地面积的原则是以农户第二轮承包耕地面积为依据。在核定时,要根据以下增减变化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一)在清查、核实计税耕地面积时,必须坚持以第二轮土地承包的耕地面积为依
    2023-06-07
    319人看过
  •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文号:郑政文(2008)102号发布日期:2008-6-4执行日期:2008-6-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需重点做好的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促进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发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资源共享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贯彻,保证《管理办法》在我市的落实。二、明确分工,密切协同,履行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2023-06-07
    175人看过
  •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贵州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3]64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作用,省人民政府决定健全和完善贵州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贵州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成员名单主持人:陈大卫(副省长)成员:王建富(省政府副秘书长)蒋天才(省知识产权局局长)卢达昌(省计委副主任)邵为民(省经贸委副主任)封孝伦(省教育厅副厅长)俞建(省科技厅副厅长)张宜华(省公安厅副厅长)邹杨(省司法厅副厅长)姚朝雄(省人事厅副厅长)曹国民(省信息产业厅副厅长)王登齐(省农业厅副厅长)官国培(省林业厅总工程师)王术君(省贸易合作厅副厅长)董林生(省文化厅副厅长)方学忠(省广播电视局副局长)顾炳志(省工商局副局长)奚晓青(
    2023-06-05
    193人看过
  •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我省公墓清理整顿的整改意见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民政厅《关于我省公墓清理整顿的整改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我省公墓清理整顿的整改意见(省民政厅2000年1月15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1998〕102号)要求,在省清理整顿公墓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和民政、公安、国土、工商等部门从1998年10月至1999年9月,对全省33座公墓进行了重点清理,通过积极努力的工作,遏制了乱批乱建公墓,严格了公墓申报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我省公墓建设和管理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全省共有16座公墓未经省民政厅批准,占清理
    2023-06-10
    278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委员会是自律性社会公益组织,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经省司法厅登记,挂靠于政府法制局。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又通过自己的办案活动取得一定的收入。仲裁会可以为被聘用的没享受退休待遇的工作人员缴纳三金。... 更多>

    #仲裁委员会
    相关咨询
    • 贵州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8-12
      第一条为了妥善安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开发富余劳动力资源,促进劳动者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置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富余职工,应当遵循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 企业要拓展多种经营、组织劳务活动,发展第三产业、综合利用资源和其他措施,妥善安置富余职工。 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理部门和工会组
    •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政府怎样安排产假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13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 法律规定: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
    • 贵州省关于产假是怎么规定的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8-25
      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第三、,津贴。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在没有开展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
    • 贵州省关于职工怀孕产假的规定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25
      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第三、,津贴。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在没有开展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
    • 贵州省关于征地补偿金怎么算的?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1-07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每亩11490元计算;征收其它农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按每亩4596元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每亩3447元计算。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每亩16086元计算;征收其它农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按每亩5745元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3、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即按每亩1149元计算,地上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