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玲与博爱县金城乡刘村居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08:14:06 423 人看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桂玲,女,汉族,1952年8月15日生,住博爱县金城乡(原张茹集乡)刘村。

委托代理人李珍树,男,195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爱县金城乡(原张茹集乡)刘村。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博爱县金城乡(原张茹集乡)刘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国平,村委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李桂玲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博爱县金城乡(原张茹集乡)刘村居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3月22日作出的(2007)焦民终字第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李桂玲再审申请称,

1、原审对案件定性错误。

2、法院审理案件至法律与不顾,且一、二审法院的裁定相互矛盾。

本院认为,本案属农村责任田的分配、调整的纠纷,责任田的分配、调整是否公平合法应由其他职能部门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裁定驳回李桂玲的起诉并无不当,李桂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桂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冯卫疆

代理审判员尹福中

二〇〇九年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小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7日 11:0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承包合同纠纷相关文章
  • 李珍明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博爱县金城乡刘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珍明,男,1954年8月15日生。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博爱县金城乡(原张茹集乡)刘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国平,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李珍明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博爱县金城乡(原张茹集乡)刘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10月30日作出的(2006)焦民终字第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再审申请人李珍明再审申请称,1、原审对案件定性错误。2、法院审理案件至法律与不顾,且一、二审法院的裁定相互矛盾。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农村责任田的分配、调整的纠纷。责任田的分配、调整分是否公平合法应由其他职能部门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裁定驳回李珍明的起诉并无不当,李珍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2023-04-24
    370人看过
  • 李海林与安仁县竹山乡松岗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人李海林,男,1958年11月29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被执行人安仁县竹山乡松岗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侯茂明,系该村委会主要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仁县人民法院(2008)安民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安仁县竹山乡松岗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仁县竹山乡松岗村民委员会在2009年3月27日前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竹山乡松岗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仁县竹山乡松岗村民委员会在安仁县竹山乡财政所的村财乡管帐号的资金4507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张斌斌二OO九年八月一日书记员刘伊欣
    2023-04-24
    374人看过
  • 刘和与阿城市交界镇博碾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阿民初字第610号原告刘和,男,193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阿城市交界镇博碾村农民,现住阿城市胜利街11委4组。委托代理人刘秀华,女,1972年3月8日出生,无职业,现住阿城市胜利街11委4组。委托代理人周书明,男,阿城市宇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城市交界镇博碾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杜祥,职务,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任洪生,男,1956年9月5日出生,汉族,阿城市交界镇人大副主任,现住阿城市交界镇。委托代理人宁庆伟,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阿城市交界镇常任委员,现住阿城市交界镇。原告刘和与被告阿城市交界镇博碾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博碾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和,委托代理人刘秀华、周书明,被告博碾村法定代表人杜祥,委托代理人任洪生
    2023-04-24
    73人看过
  • 刘玉亭与李祥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东民四终字第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亭,男,195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朐县卧龙镇牛山东头村农民,住东营市正农高科技农业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祥峰,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街道办事处南李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居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樊霞,女,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街道办事处南李屋居委会居民,系被上诉人之妻。上诉人刘玉亭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东民初字第2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06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玉亭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
    2023-04-24
    105人看过
  • 李海林与被执行人安仁县竹山乡松岗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人李海林,男,1958年11月29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被执行人安仁县竹山乡松岗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侯茂明,该村主要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林与被执行人安仁县竹山乡松岗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举证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该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张斌斌审判员李红日审判员周凌云二OO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刘伊欣
    2023-04-24
    300人看过
  • 上诉人刘海玲与被上诉人刘海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海玲,男,1961年4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贵理,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海军,男,1967年出生。上诉人刘海玲与被上诉人刘海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刘海玲不服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9日作出(2007)虞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海玲于2008年12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海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海玲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刘海玲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郭军谋审判员孙卫东代理审判员刘晓静二○○九年一月四日书记员周永辉
    2023-04-24
    493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纠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承包合同纠纷是指因承包经营、承包管理、承包施工等承包关系引起的纠纷。 在承包合同纠纷中,当事人需要就合同条款、履行情况、违约责任、赔偿等问题进行协商和解决。 解决承包合同纠纷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等。在协商和调解时,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更多>

    #承包合同纠纷
    相关咨询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由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17
      是从《农村土地承包法》开始的。 建议约时间见面详谈。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10
      答:来信未说清楚一些重要事实。现提供一些具体规定供你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应当遵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农村政策的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可能发生引起合同变更的事项作出约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可从其约定。”《
    • 村委会与乡政府还承包农民耕地合法吗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07
      这位朋友,我国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严禁未批先占、以租代征、批甲占乙、批少占多,对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实施征收的均涉嫌违法,你所述情况需要律师到你当地进行调查核实: 第一,补偿是否合理应当建立征收是否合法的基础上。建议首先核实征收审批手续合法性,征收批准时间直接决定补偿标准。 第二,具体涉及到土地、房屋、经营损失等征地补偿标准以征地批准机关批复的征收方案以及当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4-07
      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要注意什么一、土地纠纷必须处理到位,严禁回避矛盾。在土地承包纠纷未彻底处理前,存在土地承包纠纷的村民小组的所有农户都不能签订合同,以免堵死土地承包纠纷调处的空间。二、签订合同必须阳光操作,严禁闭门造车。凡是农户耕地台帐登记没有入户核实并经农户签字确认的村组,签订合同要一律登门入户。三、农户签字必须真实可靠,严禁随意代签。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要充分宣传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政策,
    • 农村承包合同纠纷问题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1-05
      1、按实际情况,对于工程承包合同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提起仲裁解决。 2、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3、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