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解聘有陪偿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3-26 22:57:34 63 人看过

一、临时工解聘有陪偿吗

当前中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并不存在“临时工”这一概念表述,已然面临工作关系的所有群体,在除了因为自身存在法定原因引致解雇的特殊情况之外,一旦遭遇裁员之虞,均有资格获得相应的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在毫无理由或解释的前提下,对员工进行恶意辞退,那么员工有权要求单位向其提供双倍的经济赔偿金作为处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临时工没合同被辞退如何解决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后,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的工资,从第2个月起开始支付,最多支付11个月,此外经济补偿金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每工作一年就是一个月的工资,工作超过半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来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n(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n(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n(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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