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关联公司恶意串通逃债行为是否有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8 08:04:33 269 人看过

对于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逃债、签订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虚假表示与恶意串通有哪些区别

1、主观因素不同。虚假意思主要考察当事人是否具有效果意思,其并不意味着存在恶意,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恶意串通是以当事人主观“恶意”及目的违法为前提。

2、意思表示外观含义不同。虚假意思表示系指违背真意之表示,表面行为虚假,真实意愿被隐藏起来。恶意串通的意思表示并不以虚假为要件。

3、法律评价基础不同。如前所述,作出虚假意思表示的原因可能是多种的,而其中的动机和意图并没德上的否定评价,即法律与道德评价可能会有不一致的情形。而恶意串通却明确有贬义的意思,显然在道德上是持否定态度的,在此意义上,法律与道德评价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6日 01: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债权人相关文章
  •  是否恶意透支与还款有直接关联
    判断一个人是否恶意透支需要考虑其还款情况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判断一个人是否恶意透支,需要考虑其还款情况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超 过 规 定 期 限 不 归 还 是 否 属 于 恶 意 透 支根据我国《信用卡法》的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不归还欠款的行为。恶意透支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信用卡的基本原则,对发卡行、持卡人和社会经济秩序都会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根据《信用卡法》的规定,恶意透支的条件包括:1. 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2. 持卡人超过规定期限不归还欠款
    2023-09-08
    202人看过
  • "撤销权与恶意串通"
    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并无直接支配的权利。恶意串通行为又称做恶意通谋行为。是指在买卖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串通掩盖事实真相,在应价过程中串通一气,有意压价,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恶意转让股权可以打撤销权官司吗股权恶意转让后,可以打撤销权纠纷官司。股权恶意转让后,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股权转让行为后,应当办理撤销变更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
    2023-07-10
    131人看过
  •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效力吗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互相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实施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民法典自愿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主观上串通、损人利己,客观上实施了一定行为来达到目的。从而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当然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024-05-14
    63人看过
  • 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怎么办
    一、概念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债权的合同,是指当事人故意恶意串通订立的损害第三人的债权的合同。比如,债务人与恶意第三人通过合同无偿转让财产,侵害第三人的债权。二、构成要件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债权的合同的构成要件:(一)当事人出于恶意也就是说,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明知其所订立的合同将会损害第三人的债权利益,而仍然订立该合同。当事人出于恶意,是否应以获得私利为必要呢对此,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恶意串通订立合同多为获得非法利益,同时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但是这并不是构成恶意串通合同无效的要件,即使恶意串通合同的当事人没有为自己获利的目的,结果也不可能使自己获利,但是,由于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仍然为无效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恶意串通行为以串通的一方或者双方获取了恶意串通的利益为构成要件。我们认为,恶意串通行为的无效原因在于其行为的违法性,而并非救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
    2023-05-08
    358人看过
  • 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的情况下代理行为有效吗
    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的情况下代理行为无效。恶意串通签订合同的,签订的合同内容不属于法律法规允许的范畴,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撤销处理。一、合同的无效的情形有什么合同的无效的情形有: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恶意串通的合同。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无效合同指虽经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定条件,法律规定不承认其
    2023-06-21
    490人看过
  • 什么是相对人与他人恶意串通侵害行为罪?
    该段内容讲述了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地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地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如何认定?在民事诉讼中,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的行为常常被认定为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因此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制裁。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此背景下,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的具体认定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分析。一般来说
    2023-08-30
    136人看过
  • 恶意串通合同的效力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恶意串通合同的效力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无效的,法律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2.行为人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4.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二、合同效力待定的怎么处理合同效力待定的处理方式如下:1.若有权利认定待定的合同的人,追认效力待定的合同的,该合同从效力待定变为有效合同;2.如果有权利认定待定合同效力的人,不追认合同的,则合同归于无效。一般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与年龄、智力、心理状况不符合的合同的,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认定有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
    2023-09-22
    60人看过
  • 与他人恶意串通,试图规避债务
    江苏XX公司的股东杨某某先后3次以投资养殖场为由,向陈某借款723万元,因到期未还款,陈某向建邺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XX公司及杨某某偿还借款及利息。诉讼期间,养殖场土地面临征收,土地所有人答应给XX公司及杨某某1500余万元补偿款。法院根据陈某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土地所有人暂停支付补偿款。后判决XX公司及杨某某向陈某偿还借款700余万元及利息。可在该判决执行前,另一公司以XX公司欠其借款为由,持与XX公司签订的债权凭证到浦口区法院起诉,要求给付补偿款。鉴于双方对债权债务关系无异议,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要求土地所有者支付原告公司1350万元。陈某知道后提出异议,并向检察机关申诉。经办案检察官调查,发现此案中的债权凭证无实质交易内容,缺乏真实性,遂提出抗诉。最终法院裁定撤销原民事调解。【检察官解读】为了规避债务的执行,一些个人或单位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或者在
    2023-06-08
    62人看过
  • 股东是否需要为公司的恶意逃债承担责任?
    公司恶意逃债时,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有以下情形: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5、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借款不还能否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贷款还不上,股东是否有连带偿还责任,分为三种情况,具体如下:一、不需要股东承担偿还责任的情况:如果股东已经按股东协议全部出资全部出资到位,那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二、需要股东承担偿还责任的情况:如果企业是合伙制,那股东就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2023-07-20
    50人看过
  • 如何证明双方恶意串通行为
    一、如何证明双方恶意串通行为受害人可以收集相关的证人证言、恶意串通双方的信息来往等证据来证明双方恶意串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之下签订的合同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二、恶意串通合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恶意串通合同的法律后果包括:1.合同无效;2.当事人应当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3.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三、恶意串通和双方虚假行为的区别在哪1.主观因素不同。虚假意思主要考察当事人是否具有效果意思,其并不意味着存在恶意,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恶意串通是以当事人主观“恶意”及目的违法为前提。2.意思表示外观含义不同。虚假意思表示系指违背真意之表示,表面行为虚假,真实意愿被隐藏起来。恶意串通的意思表示并不以虚假为要件。3.法律评价基础不同。如前所述,作出虚假意
    2023-09-09
    500人看过
  • 恶意串通签订股份转让协议逃避公司债务合法吗
    一.恶意串通签订股份转让协议逃避公司债务合法吗不合法。实践中,一些债务人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权债务,以达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一行为属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应属无效。因此,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交易合同,致财产转移,损害其利益,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财产转移行为无效。实务中,要试图证明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实属不易,债权人需要负担相当大的证明责任。下面以一则现实中发生的股权转让案件为例,介绍恶意串通转让股权行为无效认定的问题。二.股份转让一般指公司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股份转让一般包括股份回购和并购。股份转让是指股份的持有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持有人自愿将自己所
    2023-06-13
    56人看过
  • 恶意逃债有哪几种行为类型
    一、恶意逃债有哪几种行为类型恶意逃债的行为类型有:1.利用公司分立方式逃债;2.利用承包、租赁和转让方式逃债;3.利用对外投资方式逃债;4.利用低价出卖资产的方式逃债;5.通过不规范兼并、联合、合资逃债;6.利用不规范的股份制改造逃债;7.利用不规范破产逃债;8.利用拍卖方式逃债;9.利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机逃债。《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债务人恶意逃债打官司怎么处理根据相关规定,起诉程序为:1.准备好起诉状及相关材料到法院立案起诉;2.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会在立案后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另一方;3
    2023-11-17
    181人看过
  • 诈害债权和恶意串通
    一、诈害债权和恶意串通恶意串通行为是指在买卖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二、恶意串通能负刑事责任吗恶意诉讼的法律依据是恶意诉讼者捏造事实,虚构法律关系,篡改情节,伪造证据,颠倒是非,混淆黑白。滥用诉讼权利而进行恶意诉讼,对于相对方的当事人而言,不仅是程序权益的受损,使其不堪其扰,而很多时候,同样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妨害了其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如仅依据诉讼标的而进行的财产保全。所以,在不轻易限制当事人起诉权的同时,对其诉讼中的程序性权利,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预防其诉权滥用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恶意诉讼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
    2023-03-07
    310人看过
  • 夫妻恶意串通逃避债务该怎样解决
    夫妻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最常见的就是通过离婚的方式,将所有的财产给其中一方,而债务则归另一方。等到债权人上门要债的时候,就以自己已经离婚,并且没有任何财产为借口,从而不还债。但对于债权人而言,若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话,即使夫妻离婚了约定债务由其中一方承担,但这样的约定也是不能对抗债权人的。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也是可以向另一方追债,要求其实际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一、离婚逃债的规定有哪些夫妻通过离婚逃避债务的,债权人仍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偿还全部或部分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需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签字认可,或者债权人有证据能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须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及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夫妻共同债务包括:1、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2、从事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3
    2023-06-28
    446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债权人
    词条

    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债权人
    相关咨询
    • 与其关联串通逃债,怎么办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败诉教训、经验总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一、利用关联关系逃避公司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避免债务人的公司被搬空,债权人除了通过抵押、质押、财产保全等方式确保债权的实现,同时应当密切关注公司的财产变化情况。二、关联公司在明知资产出让方负有巨额债务的情况下,仍然低价受让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恶意串购股份无效时,恶意串购股权行为是否有效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14
      股权的转让程序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限定,其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公司章程中限定了恶意串购股份无效时是无产行为。《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
    • 持票人与贴现银行恶意串通汇票是否有效?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5-04
      无效。 票据法第五十六条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其非开户银行申请贴现,与向自己开立存款账户的银行申请贴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持票人有恶意或者与贴现银行恶意串通的除外。
    • 公司哪些行为属于恶意逃债?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2-18
      公司恶意逃债行为有哪些类型 1、采取虚假财务资料或财务资料不完整恶意逃债。往往采取公款私存、公物私名;财产混同,业务混同;不建账本,或者建立假账的方式恶意逃债。 2、采取恶意转移资产的手段,达到恶意逃债的目的。公司通过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合同之债或担保之债,或者将企业财产设置抵押时高值低评全额抵押,转移财产;隐匿、私分财产;非正常压价、低价出售产品;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或是放弃自己的债权;采
    • 恶意串通违反民法通则是否有效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9-22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互相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实施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民法典自愿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主观上串通、损人利己,客观上实施了一定行为来达到目的。从而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当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