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间会有关联交易发生,一般在公司刚刚成立时对其比较有利。指的是双方公司有投资等关系且进行合作和交易,是一种带从属性值的关系。可能会被在职的亲属影响,出现不正当的交易,让处于被动地位的一方利益受到损害。新公司法中的关联方对此作了规定,来看下法律中关联的定义和规定:
一、新公司法中的关联方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关联关系
该企业的母公司、子公司、联营者、合营者、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与该企业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母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应该也包括控制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注意不包含母公司关键管理人员)
(一)概念
联营企业-合营企业vs联营者-合营者比如A企业持有B企业20%股份,具有重大影响,则A叫联营者,B叫联营企业。联营与重大影响相关,一般股权比例在20%(含)-50%(不含);合营与共同控制相关,两个股东各50%就是合营;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是指董监高。受同一方重大影响的,36号准则中说是关联方,但是注会教材中明确说不是关联方,似乎是有其他解释、指南的规定。
(二)不构成关联关系的情形
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以及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和代理商之间,不构成关联方关系。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之间,通常不构成关联方关系。(联营者之间就更不构成了)受同一方重大影响的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某公司的子母公司、联营企业等都属于关联关系。若股东为合营关系,互相会有重大影响,子母公司内部有亲属关系的,也会造成影响。日常往来的公共事业单位、政府机构不会成为关联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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