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查处时,可以行使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8:34:29 453 人看过

《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3)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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