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物清偿协议”发生约定效力的关键在于物的现实受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09:01:13 83 人看过

2001年至2002年3月期间,原告石某向被告张某供应供应焦碳、生铁等原料,2003年3月1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11575元欠条壹张。原告经多次催要遭被告拒绝后,于2004年1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起诉后的2月16日,被告主动与原告协商并达成协议一份,载明:经双方友好协商,张某同意将规格1.5匹空调机3台、11KW鼓风机1台、生铁100KG和陶土3.5T抵扣欠石某材料款壹万壹仟伍佰柒拾伍元整,¥11575元,双方货款两清。2月17日,原告石某向法院申请撤诉。3月初,原告雇请他人车辆往被告处要求其履行协议,在清点货物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致原告拖货未果。2004年8月16日,原告以原欠条为依据,再次诉诸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出现以下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继欠条之后又达成一份以货抵款协议,致使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发生变化,从原来的基于欠条的法律关系转化为以货抵款协议的法律关系。原告石某以原欠条起诉,其请求不能成立;原告应以后一协议向对方追偿合同之债。

另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达成的是一份代物清偿协议,代物清偿协议生效履行的关键在于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物。未发生现实受领给付的代物清偿协议,不能发生约定的效力和法律后果。故原告有权以原欠条为依据,提起给付之诉,以求自身权益的充分保护。

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本案基础关系是确定的欠款之债,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2月16日协议以货抵债实质上是债的履行问题,该协议是一份代物清偿协议。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债消灭的制度,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有原债务存在;

2、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两种给付在价值上可以有差额,但须双方当事人约定;

3、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

4、必须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代物清偿协议属要物(实践)合同,由于原告雇请车辆到被告处要求被告履行协议时产生争执至拖货未果,致使原告未实际受领清偿原债的物,故依法不能消灭原来确定的欠款之债。未发生现实受领给付的代物清偿协议,不能发生约定效力和法律后果。同时货币的履行在债履行之中具有通用性和替代性,依法支持原告的给付诉请,符合立法本意,既息诉止争,也公平保护了原告作为诚信市民的合法权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3日 19:3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欠款相关文章
  • 抵顶合同与代物清偿协议书的区别
    代物清偿与抵顶合同之间区分的界限在于是否现实给付。代物清偿协议为实践性合同的意义在于,未实际履行的代物清偿协议不会导致原债务的消灭。抵顶合同满足了现实的交付与受领时,抵顶合同就满足了代物清偿的构成要件。代物清偿是指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其所负担的给付,从而使债消灭。代物清偿须具备以下要件:1、须原有债的关系存在。原存在债的关系,无论是合同之债,还是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只要有债权债务,就可成立代物清偿,至于原债的标的如何,在所不问。2、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给付的形态有支付金钱、交付财物、移转权利、提供劳务、提交成果、不作为等。以一种给付代替他种给付,才为代物清偿。即使在同一形态的给付中,也可成立代物清偿,如以大米代替玉米,以牛代替马等。3、须有当事人的合意。由于代物清偿改变了原债中的给付,因而须以债权人、债务人合意才能成立。否则不产生代物清偿的法律后果。4、须清偿受
    2023-06-14
    226人看过
  • 代物清偿协议有哪几种用途
    分为下列几种情况:1.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以抵债物来清偿债权,但未明确抵债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该代物清偿协议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但对抵债物应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债物,并从拍卖、变卖价款中清偿债务。2.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前明确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债物归债权人所有的代物清偿协议,该协议因违反了禁止流押、流质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协议。3.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代物清偿协议,该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应履行清算程序,对抵债物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债物,且当事人一方如认定协议存在可变更、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请求变更或撤销代物清偿协议。代物清偿协议生效的条件有哪些(一)必须有原债务存在代物清偿系以清偿原债务为目的而负担新债务。因而代物清偿是有因行为,故应有原债务存在,代物清偿合同才能有效成立。倘若原债务不存在或无效或被撤
    2023-07-22
    88人看过
  • 实物证据审查的关键问题
    对实物证据的审查应注意的问题有:1.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一般是静态的、片断的;2.实物证据的种类和范围与人类的认识能力密切相关;3.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采用适当的方法及时对实物证据进行收集和提取;4.证据的固定保全,以不毁损不变形不丢失为原则。实物证据的种类有哪些凡表现为一定实物的证据叫实物证据。实物证据多以物品或痕迹等实在物为其存在状态和表现形式。法定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都属于实物证据。应当指出,刑事诉讼中的勘验、检查笔录,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是对有关现场、人身,物品、痕迹等与案件有关的实物证据特征的书面记录,是对实物证据内容的固定和反映,因而,属于实物证据;另外,作为贮存有特殊信息(语言、图像、密码、数据等)的可供证明主体以视听手段进行感受的视听资料,都是通过一定的录音带、光盘等实物加以贮存和反映的,亦属于实物证据。言词证
    2023-07-06
    107人看过
  • 民诉法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规定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人可以是担保物权人,即抵押权人、质权人和留置权人,也可以是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等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一、对被扣押、查封的财产如何进行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扣押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保管。对扣押的财产,保管人不得使用。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二、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要承担担保责任吗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的,要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
    2023-06-26
    482人看过
  • 实现“三个规定”目标的关键所在
    开展专项教育,落实制度要求。在全体干警会上集中学习“三个规定”内容,认真领会精神,充分认识“三个规定”重大意义,使全体干警准确把握规定内容,加强自我约束,严格自觉遵守并认真落实各项要求,杜绝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传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打招呼说情等现象发生,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为了不断推进我省房改工作的开展,实现省委六届三次全会提出的在本世纪末我省城镇人均居住水平达到8-10平方米的目标,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一)凡驻我省境内的中直企事业单位和部队及我省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包括三资企业中方职工)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
    2023-07-10
    317人看过
  • 代物清偿合同有效吗
    一、代物清偿合同有效吗(一)代物清偿合同成立后,新债务当然成立。但此新债务并非原债务的继续,而是异于原债务之另一个债务。因此,关于原债务之抗辩,在新债务不得主张,此点应该是债权人接受代物清偿主要的利益所在,因为债务人不得以关于原债务的抗辩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在代物清偿更容易实现债权。(二)代物清偿合同成立后,新债务之清偿期未届至之前,债权人不得行使原债权。只有新债务不能履行,或无效或被撤销时,始能就原债务请求履行。因为虽然债权人有两个债权,但债权人既已同意债务人以新债务清偿原债务,即对债务人负有一定义务,也就是说,应先自新的、独立的债权寻求满足,债务人如履行了新债务,则等于同时履行了原债务。(三)代物清偿合同成立后,如果新债务没有履行,原债务就并不消灭,所以原债务之担保等从债务自亦继续存在。这是因为当事人签订代物清偿合同,系以清偿原债务为目的,换个角度说,即是债务人对原债务的确认,因而,如代
    2023-06-09
    404人看过
  • 现代物业管理的发展
    现代物业管理的发展,需要从多个角度去分析和研究。首先,应从物业管理作为一个行业的发展去分析。从世界范围来看,现代物业管理作为一种专业化、社会化、企业化的特殊服务行业,已经在世界各国得到蓬勃的发展,但其具体的发展则依各国的具体国情而有所不同。例如,一些发达国家,由于公共服务事业发达,住宅多为独立式,其物业管理多侧重于出租房产、收益性物业的管理,特别是以财产托管的方式进行的物业管理,而对于一些城市人口密集、聚集程度较高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多层及高层住宅较多,其物业管理则会侧重于住宅区的管理,如中国、新加坡等一些国家即是突出的实例。然而,无论各国的发展差异如何,其总的方向是不变的,即管理的市场化。物业管理的发展必须借助于市场的力量,而现代物业管理是否发达的标志即是市场化的程度。从宏观上看,经济发展需要确立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从微观上看,物业管理的发展也将指向健全的市场体制、规范的市场行为和完善的市
    2023-04-22
    127人看过
  • “婚前协议”是时代发展的产物
    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曾几何时,在我们的父辈和我们这辈闻所未闻的婚前协议,现在也堂而皇之地摆上台面,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社会的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婚前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指婚前财产公正。想当年,我们的父辈生活在战火纷飞的年月,婚前财产不过是几件换洗的衣物和随身携带的日用品,也就是公家的房子,简单的行装而已,无需婚前协议;到了我们这一代,婚前的个人财产,无非是各自的微薄工资,仅供糊口而已,彼此财产水平差不多,也用不着协议和公正。况且,我们的父辈和我们这辈人,从道德观念和思想观念上,还是信仰和理想的成分占得比例多一些。所谓志同道合、有共同语言的人才能缔结良缘吧,谁也不会为了霸占别人的财产而牺牲自己的终生幸福。而现在的年轻人则不同了,他们都很现实,花前月下的浪漫情调代替不了婚
    2023-06-11
    342人看过
  • 落实监管措施的关键在于实际执行不力
    监管部门工作措施没有落实到实处主要是:1、惩处态度不坚决;2、标准执行不严格;3、主体责任不落实;4、责任落实不到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部门2006年12月21日,中国证监会成立了非上市公司监管办公室。该部门的职责被明确界定为四个方面:(一)拟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不上市股票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不上市股票的申报材料并监管其发行活动;(二)核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三)拟定公开发行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则、实施细则并对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管;(四)承担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
    2023-07-11
    231人看过
  • 宠物领养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一、宠物领养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宠物领养协议等同于一份民事合同,当事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签署,就是有效的。根据法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二、宠物订购合约宠物订购合约 本人(简称买方)_____________委托________宠物特工(简称卖方)代为订购宠物,资料如下: *宠物品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宠物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宠物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来源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数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并同意下
    2023-03-26
    73人看过
  • 关于婚内财产协议问题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的效力
    一、婚内财产协议中的三种无用约定1、约定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也就是说如果你提起离婚,对方以协议要求将所有财产都归他所有,要求你净身出户是得不到支持的。所以说你们约定了这种条款是属于无效约定。2、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3、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
    2023-06-16
    308人看过
  • 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目标的关键在哪里?
    生态环境保护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领导干部。一些重大生态环境事件背后,都有领导干部不负责任不作为的问题,都有一些地方环保意识不强、履职不到位、执行不严格的问题,都有环保有关部门执法监督作用发挥不到位、强制力不够的问题。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近日,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印发《2015年全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要点》提出,要以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为主题,以理论研究、政策研究、规划编制为指导,以制度建设、能力建设、依法行政为保障,统筹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要点》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10方面要求,包括全面加强理论研究、政策研究和规划编制,继续深化海洋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分类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严格实施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着力强化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健全完善海洋环境监测评价业务体系,创新推进陆海统
    2023-07-12
    235人看过
  • 赠与协议是否产生物权效力
    可以产生物权效力。只要赠与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不能力、对所赠与的财产拥有处分权、自愿赠与他人,由赠与人与受赠人签名确认后,该赠与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属于实践性民事行为,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外,其它的赠与协议在实际交付赠与物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023-06-14
    237人看过
  • 现代物流的发展新趋势
    现代物流是伴随社会化大生产进程产生和发展的,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贸易范围的扩大,其功能也在不断拓展,服务领域不断延伸,因此现代物流的发展呈现出一体化、网络化、智能化、专业化、社会化、国际化等趋势,由于这些趋势大多数也呈现于许多其他产业的发展轨迹之上,而且在这些方面前人已有较多论著,本文不再重复。现代物流业存在于国民经济体系之中,但又具有区别于其他产业门类的独特产业特性,它是一个复合产业,依附于其他产业,具有明显的外部性等等,这些产业特性必然使物流业的发展有着个性化的独特趋势。随着产业环境、服务对象以及产业自身的发展变化,现代物流正呈现出许多新的发展趋势。一、产业布局:新的物流中心伴随产业转移而兴超现代物流这种先进的管理模式首先是从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发展起来的。在这些地区,随着产业规模的扩大、分工的细化,要求物资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之间更为顺畅地流转。在需求的引导下,现代物流逐渐发展、成熟
    2023-04-24
    483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债务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欠款
    词条

    债务人欠货款,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订立欠条的话,债权人就需要收集其他证据,来证明债权债务合同确实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确实存在的证据,不只限于借条,还包括了双方的收据、书证、电子证据... 更多>

    #欠款
    相关咨询
    • 什么是代物清偿合同?代物清偿合同的效力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2-15
      第一,合同之债消灭,合同债权的从权利随之消灭; 第二,原合同债务属于有偿合同发生者,清偿人应保证代替给付没有瑕疵(权利瑕疵和物之瑕疵),否则可能构成瑕疵履行; 第三,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一人所为之代物清偿,使其他债务人一并免责; 第四,保证因保证人或主债务人为代物清偿而使两个债务一并消灭。这些就是合同履行中的代物清偿的效力。
    • 代物清偿协议合同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7-27
      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法定的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违反的是约定义务;其次,缔约过失责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而违约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有违约行为存在,除法律规定的少数免责事由外,行为人一般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 合同代物清偿责任的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2-16
      第一,合同之债消灭,合同债权的从权利随之消灭; 第二,原合同债务属于有偿合同发生者,清偿人应保证代替给付没有瑕疵(权利瑕疵和物之瑕疵),否则可能构成瑕疵履行; 第三,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一人所为之代物清偿,使其他债务人一并免责; 第四,保证因保证人或主债务人为代物清偿而使两个债务一并消灭。这些就是合同履行中的代物清偿的效力。
    • 关于《仲裁协议》的效力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4-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章从仲裁协议的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由此可知,无论是作为合同中的单独条款还是作为补充协议,仲裁协议的积极生效要件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点: (一)主
    • 债务清偿期间清偿协议能否约定以物抵债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4-27
      一般而言,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债的清偿方式范畴,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