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04 18:33:44 367 人看过

1、选择合法的寿险公司。

2、选择合格的代理人(营销员)。

《保险法》第119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请注意检验代理人(营销员)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展业证书和身份证。

3、谨防非法经营机构的保险诈骗。

消费者应当购买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有合法营业机构的保险公司的产品,在办理投保时,尽量到其营业场所查验其是否具有中国保监会或派出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谨防非法经营机构的保险诈骗活动。

任何境外机构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未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设立合法营业机构,在中国境内销售保险产品的行为,均属违法。消费者如购买其产品,保险权益将得不到境内法律的保障。

4、选择符合您自身需要的保险,要注意从“需要”出发。

5、看清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

购买前,要弄清您买的是什么保险?保险责任是什么?责任免除是什么?怎么交费?如何获益?有无特别约定?

6、在人寿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等,可由投保人为其投保。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7、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需被保险人的同意,否则合同无效。

8、填写投保单要明确保险受益人。

《保险法》规定:受益人可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9、填写投保单要如实告知。

如实告知不仅仅是对保险公司的要求,同时也是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甚至受益人的要求。根据《保险法》第16条规定,若未履行如实告知业务主要有三种后果: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10、亲笔签名十分重要。

无论是投保单、健康声明书,还是其他有关文件,认真填写并亲自签名,不要随意由他人代签,以免今后出麻烦。

11、索要正式保费发票。

交付保险费时,注意索要保险公司出具的统一发票并妥善保管。

12、注意保险合同生效时间。

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公司签发保单时,保险合同才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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