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查处重婚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9:01:53 314 人看过

失效日期:20020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高检院检察委员会研究了查处重婚案件的有关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高检院决定将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移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查处和决定是否起诉,是客观形势和检察业务工作发展的需要,各级人民检察院要重视这项工作。

二、人民检察院受理的重婚案件,是指被害人不控告而由其他公民、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控告,人民法院尚未受理的重婚案件,各地要严格掌握受案范围。

三、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重婚案件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及时作出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决定。

四、重婚案件属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要慎重,应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

五、凡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重婚案件,均应起诉到人民法院审判。

六、人民检察院起诉有重大影响的重婚案件,应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且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16: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重婚相关文章
  • 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的问题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
    2023-08-04
    385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检查和总结军人婚姻案件的通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从最近一个时期以来本院收到的人民来信中看出,有一些基层人民法院处理有关破坏军人婚姻的案件不够严肃认真,有的案件没有按照保护军人婚姻的原则进行处理;有的没有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弄清事实,以致处理不当;有的不复不理,或拖延不办,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这些都已经引起有关军人和军属的不满,而且影响到这部分军人的情绪。据统计,本院从去年12月到今年3月共收到此类人民来信23件,其中直接向本院控告的7件,因下级法院不处理或拖延处理而要求本院处理的16件。来信中,因处理此类案件不当或不及时被军人和军属提出意见的有河南光山县、安徽肥东县、河北坝县、山西平顺县等十几个基层人民法院。又据河南固始县人民法院报告,该县在1961年发生的破坏军人婚姻的案件,仅控诉到法院的就有92起之多。可见,目前各地发生的有关军人婚姻问题的纠纷并不是少量的,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现役革命军人婚姻案件的处
    2023-06-11
    69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失效日期:200202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近几年来,各级人民检察院、劳动部门,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密切配合,认真查处了重大责任事故,处理了有关责任人员,惩办了犯罪者,宣传了法制,教育了职工,促进了安全生产。但是,目前有些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片面追求产值利润,忽视安全生产,致使重大伤亡事故不断发生,特大伤亡事故也有上升,因为法制观念淡薄,有些重大责任事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有的隐瞒、拖延不报;有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草率处理了事;有的以种种借口长期不加处理,成为积案。这种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行为,严重地损害了法制,影响了安全生产。为严肃法纪,保障职工在生产建设中的安全健康,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以利于改革和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针对目前伤亡事故发生的情况,综合以
    2023-06-11
    249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搞好查处偷税抗税案件工作的联合通知[失效]
    失效日期:200202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财政局、税务局:当前,一些纳税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偷税、抗税的情况十分严重,影响了国家税收工作的正常进行,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依法查处偷税、抗税案件,维护国家税法尊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是各级人民检察院、财税部门的共同职责。各级检察机关和财税部门都应切实把查处偷税、抗税违法犯罪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并应注意互通情况,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偷税、抗税案件,一般可先由税务机关查处;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将全案材料移送所在地的市、县、区检察院,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对税务机关移送的偷税、抗税案件,应将查处情况通报给税务机关;经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应及时向税务
    2023-06-11
    315人看过
  • 关于民用机场土地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民航各管理局、省(市、区)局、公司、机场、学院: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航行安全,确保民用机场设施正常运行,严格管理和合理利用机场范围(含通讯导航地段)内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民用机场的实际情况,对民用机场土地的使用和管理作如下通知:1.每个民用机场管理机构(体制改革后即为机场)都要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以及航空业务发展的需要,制订本机场的总体规划,经民航局批准后,组织实施。驻机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机场总体规划。2.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民用机场范围内的土地,须事先征得机场管理机构同意,经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注册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方可使用。现已驻机场单位的用地范围和数量,由驻机场单位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用地意向,并进行协商,经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初步核实后,汇总上报民航局
    2023-04-22
    316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改变定性后可否直接提起公诉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研字[2006]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你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改变定性后可否直接提起公诉问题的请示(内检发研字[2006]159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的意见,现批复如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立案侦查管辖的规定进行。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且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时认为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如果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此复
    2023-06-11
    424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撤销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和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各级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和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自1982年恢复成立并办案以来,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办理了大量案件,取得了很大成绩,对于打击犯罪活动,处理经济纠纷,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现经中央批准,决定撤销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和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从1987年3月20日停止受理案件和办理干部任免手续,对已受理的案件一律分别移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检察分院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移交过程中,对超审限的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1987年5月31日两院正式撤销,届时印章停止使用。2.从1987年3月20日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
    2023-06-06
    58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通告〉第二条有关规定的具体意见》的通知[失效]
    失效日期:20020225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级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各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各海事法院:现将《关于执行〈通告〉第二条有关规定的具体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通告》第二条有关规定的具体意见为了便于各地更好地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第二条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具体意件:一、个人贪污、受贿、投机倒把情节特别严重,罪该判处死刑的,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不论数额多大,一律不判处死刑。二、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个人投机倒把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应当判处重刑的,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
    2023-06-11
    315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反革命挂钩案件的罪名罪证问题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现对反革命挂钩案件的罪名和罪证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反革命挂钩案件如何确定罪名的问题。公安、司法机关对于那些以反革命为目的,向蒋帮特务电台广播的海外通讯联络地址写信挂钩的案件,习惯称为反革命挂钩案件。但对这类案件确定罪名时,不能使用反革命挂钩这样笼统的、在刑法上没有规定的罪名,而应当根据这类案件中犯罪分子的具体情况,按照刑法第二编第一章反革命罪的有关条款确定罪名。二、反革命挂钩案件的罪证如何随案移送的问题。公安机关截获的、向蒋帮特务电台广播的通讯联络地址投寄的挂钩信件,只要在破案后确认为以反革命为目的的,在没有查获任何其它罪证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罪证公开使用。这类案件,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起诉时,应将反革命挂钩信件的复制件和文字鉴定书连同其它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也应将上述材料一并移送人民
    2023-04-25
    460人看过
  • 关于检查院不起诉的问题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主要有以下情况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2)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后果的,但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的4)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检查院不起诉了,派出所解除取保候审,还会有事吗?检查院不起诉了,派出所解除取保候审,不会有事。如果是公安机关做出的取保候审决定,则由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后,依照程序由公安机关解除。如果是检察机关做出的取保候审决定,则在宣布不起诉的同时,下发解除取保候审文书。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六种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相关法律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五种情形
    2023-07-21
    360人看过
  •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辖权的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文号:高检发研字[2001]2号颁布日期:2001年06月21日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辖权的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发研字[2001]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辖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辖作如下规定:一、兵团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属检察机关管辖的,由兵团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二、兵团各级检察机关的案件管辖范围,由兵团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其他有关案件管辖问题的规定另行规定。三、兵团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依照刑
    2023-06-11
    118人看过
  • 关于预征土地问题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番禺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保证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用地,防止乱占滥用,实现城市规划,抑制征地补偿费用急剧上升,保证政府的土地收益,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已规划了的土地实行预征,为做好预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预征土地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需要,与集体土地所有者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支付一定比例补偿费用的行为。土地预征后,可以有效地把土地控制在政府手中,保证规划的实施,又可以调控土地供求关系,使政府获得较多的土地收益。但预征不是批准征用,建设需要用地时,仍按法定程序批准后,方可使用土地。土地在没有使用之前,仍由农民耕种,不能丢荒,不能搞任何建筑物。二、拟预征的土地,必须是已经规划部门做了规划或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小区规划用地,或者是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重要地段的土地。三、县(市)预征土地要经县(市)政府同意,由县(市)国土局实施。市区
    2023-06-10
    178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以及区别对待的原则,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加强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联系,及时总结、交流经验。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注重社会效果,保证执法公正。第四条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以及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共同做好教育、挽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注意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不得公开或
    2023-06-14
    482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审理再审案件的通知【1988-04-3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审理再审案件的通知(1988年4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在审判实践中,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多数没有公开审理,一些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再审案件时,依法应当派员出庭的,没有派员出庭。为此,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判决的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时,凡条件具备的,均应依法公开审理;条件尚不具备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依法进行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应通知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必须派员出庭。
    2023-06-05
    415人看过
换一批
#婚姻效力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重婚
    词条

    重婚,指的是当事人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再结婚的行为。即当事人在已经有了一个事实的婚姻关系时,又和其他人缔结了第二个婚姻关系的。 具体有以下两种形式: 1、法律上的重婚,即当事人前一断婚姻关系还没有解除,又和其他人办理结婚登记从而构成的重... 更多>

    #重婚
    相关咨询
    •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2-13
      55人专案组查清文强腐败案检察官调查询问200余人次,询问笔录达7000余页重庆打黑除恶,一个个黑老大倒下的同时,一个个保护伞也逐渐浮出水面。到目前为止,已经查出黑恶势力“保护伞”56人,其中23人于今年1-4月立案查办。在扫黑的同时,肃清队伍,成为重庆打黑最大亮点。6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雷万亚,首次向外界全面解读重庆扫黑斗争以来反腐行动开展情况。面对公诉人抛出的证据,文强基本没有怎么反
    • 关于检察院检查机关鉴定机构的问题
      新疆在线咨询 2021-08-18
      根据《决定》,检察机关为了侦查工作的需要在内部设立鉴定机构,主要为本部门侦查的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也可以接受本系统内部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委托进行鉴定,但是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对隶属于人民检察院的具有司法鉴定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决定》规定的条件申请登记,在国家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下,可以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业务。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规定是怎样的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2-05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一、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
    •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的数额标准提高了什么问题的通知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5-06
      你可能注意到辽宁省的盗窃案件数额量刑标准提高的问题,应当按新标准判。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 辽公通(2010)28号 关于修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 2010-2-24 一、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五千元为起点; 三、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七万元为起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已经办结
    • 检察院关于诈骗案立案标准的问题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15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