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6:20:17 305 人看过

税收保全措施:

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强制执行措施:

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等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什么情况下可以实行税收保全措施

1、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所谓“有根据认为”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举报或其他线索做出的符合逻辑的判断,根据可以不必等于证据。

2、对从事生产、经营且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嫌疑的纳税人,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或者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

3、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纳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务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

4、如果纳税人既不按规定及时解缴应纳税款,又不能提供纳税担保。

5、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前,须报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6、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间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转移、藏匿其应纳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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