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释义】本条是对设立信托的要件的规定。
设立信托是委托人的自愿的行为,但是该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要件。按照信托法的规定,合法的、确定的信托目的,是设立一项信托的必须具备的要件之一。
所谓信托目的,是指委托人希望通过信托所达到的目的。按照本法第二条关于信托定义的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都要出于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同时,作为受托人,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愿,遵循委托人确定的信托目的,来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因此,信托目的,从委托人方面来看,是其通过设立信托所指明的基本目的;而从受托人方面来看,是其对信托财产应当行使管理、运用或者处分权的目的。信托目的是以信托财产为中心,影响信托关系的产生、存续、消灭的基本要素。
一、信托目的的确定性
设立信托总是出于一定的信托目的,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就是信托目的的确定性。该信托目的,对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有着直接影响,同时,对与信托财产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利害关系人,也有重要的影响。因此,信托目的应当明确,使受托人可以非常清楚地明了应当遵循该宗旨履行其受托义务,同时,第三人也可以明白无误地了解该信托的意思表示。在信托活动的实践中,作为私益信托,一般情况下,委托人都会注意在信托文件中确定具体、明确的信托目的。但在公益信托中,可能出现比较广泛、抽象的信托目的,由于法律规定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公益信托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可以把握信托行为不违背委托人的意愿,不用于非公益的目的。
二、信托目的的自由性和多样性
信托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为委托人所希望达到的各种目的而设立。信托活动的实践证明,信托行为的多样性、无限性,反映了信托目的的自由性和多样性。
三、信托目的受法律强制性规范的限制
虽然信托行为与一般民事商事法律行为一样,属于当事人之间的自主行为,但是,必须受到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而且,信托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了禁止性的规定,信托的设立行为不得违反。例如:本法第十一条规定: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以及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等,都是法律禁止的,所设信托均属无效。又例如: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为逃避债务,将应当抵偿债务的财产设定信托,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属于欺诈信托,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撤销该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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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六十二条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13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于公益信托活动应当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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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四十六条?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12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一)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二)其他受益人;(三)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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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25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