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制的沿革与现状
2、省级政府的地位、组成与任期中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们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宪法同时规定,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各级地方政府服从国务院。这就是说,地方各级政府具有双重从属性质:它们既对选举产生它们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又必须服从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
省级政府的组成与任期
3、省级政府的机构与职权省级政府的机构设置与国务院具有一定的类似之处。根据统一领导和垂直管理的原则,省级政府参照国务院职能部门的设立情况,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需要,设置与国务院基本相应的行政机构。省级政府所设行政机构的名称不一,比较常见的是“厅”、“局”、“委”等。这些机构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不列入省级政府的行政序列,但省级政府应当协助它们开展工作,在某些事项上拥有监督及综合协调权。省级政府的职权,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大体可以归纳为六个方面。
4、省级政府的派出机关——地区行政专员公署但在实践中,地区行政专员公署事实上行使一级政府机关职能,地区行政专员公署事实上行使一级政府机关的职能,地区行政专员公署对本辖区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领域的建设工作负全面责任,而决不仅仅只是“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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