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京6月23日电由于行政许可分类的问题比较复杂,审议中尚有不同意见,因此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行政许可法草案对行政许可的分类和相应的特别程序暂未作修改,待进一步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后再作研究。
这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汇报行政许可法修改情况时作此表示的。这一法律草案于2002年8月由国务院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它将行政许可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五类,对适用各类行政许可的事项作了列举,并相应规定了特许、认可、核准、登记四类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
乔晓阳说,关于行政许可的分类问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审议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草案对行政许可的分类存在一些问题:一,各类行政许可的名称与含义同现行法律、法规的用语和人们的习惯称谓不一致,不仅对法律、法规要作出大量修改,执行中也容易出现分歧。二,各类行政许可之间有交叉,界线难以划清,并且未能涵盖现行的行政许可事项,执行中难免会引起混乱。三,有些类别如认可、核准、登记,是否属于行政许可,还值得研究。从发展看,这些类别将会转移给社会中介组织办理,现在将其定位于行政许可,会限制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空间。四,从行政法理论看,普通许可和特许是审批的概念,认可、核准、登记是审批的形式,分类的标准不统一。因此,一些同志建议将行政许可只分为两类,即普通许可和特许,而将认可、核准、登记等事项交由社会中介组织办理;另有一些同志提出,行政许可制度比较复杂,建议不作分类,而从完善行政许可设定权、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上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达到减少行政审批的目的,具体事项的许可形式可由单行法律、法规规定。这也是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
另一种意见认为,在本法中对行政许可进行分类并相应规定不同的特别程序,是十分必要的,对于改革行政许可制度、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减少行政审批项目、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具有重要作用。原因有四:一,现行法律、法规中行政许可名目繁多,缺乏可以遵循的标准和规范,因而在设定行政许可时随意性很大,缺少客观标准。二,草案对行政许可的分类是按照不同行政许可的不同性质、功能和适用范围确定的,一个很重要的目的是相应地规定不同的特别程序,宜严则严,宜简则简,便于规范、监督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便于当事人办事。三,将行政许可划分为五类,既借鉴了国外的做法,又尽可能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衔接。四,有些认可和核准的事项,随着经济发展、改革深化,今后势必由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办理,但这需要一个过程;即便如此,最终也会有一些认可、核准事项只能由行政机关办理。
乔晓阳说,鉴于行政许可分类的问题比较复杂,尚有不同意见,需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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