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超生二胎上户口新政策及二胎上户口手续,随着宁夏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有了很大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想要二胎。接下来让我们看看宁夏超生二胎上户口新政策及二胎上户口手续!
宁夏超生二胎上户口新政策及二胎上户口手续: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二)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三)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四)经鉴定,第一个子女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
(五)男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农垦系统职工执行城镇居民生育规定。
第十八条提倡农村居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最多生育两个。
农村居民已有两个子女,经鉴定均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以下统称山区八县)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最多不超过三个。
自治区内移民搬迁户,执行迁入地生育规定。
第十九条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自变更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三年内执行农村居民的生育规定。
农村居民个人将户籍转为城镇居民的,自户籍变更之日起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二十条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前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只有该子女的;
(二)再婚前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三)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妻,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的;
(五)一方未生育,另一方为合法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丧偶者;
(六)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随新组合家庭生活,经鉴定,该子女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
(七)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两个子女都跟随同一个新组合家庭生活,经鉴定,这两个子女均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
(八)再婚前双方都生育一个子女,其中一方子女已死亡的;
(九)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村居民,再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子女或者一方有两个子女、另一方为未生育的。
第二十一条夫妻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适用女方户籍所在地生育规定。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生育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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