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租赁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9:12:17 261 人看过

发布部门:安徽省发布编号:第一条为加强租赁企业登记管理,保护双方合法权益,促进租赁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取得营业执照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租赁经营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租赁经营是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经营方式。它不改变企业所有权的性质。第三条从事租赁业务的企业应当独立核算,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四条租赁企业的承租人可以是企业法人、个人或者个人合伙、集体租赁。第五条企业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租赁后不独立核算或者不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的,不予登记。第六条租赁企业应当自租赁经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2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三。租赁企业的财产证明和验资证明;4租赁合同或者协议(合同或者协议应当载明租赁企业的名称、经济性质、出租人的代表人、承租人财产或者担保人财产担保的资金数额、租赁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支付租金的规定等),经营效果评估、资产利润率评估、技术改造评估、租赁期限评估、违约责任评估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5承租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6企业营业执照原件;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第七条承租人的身份和职业不受限制。在租赁企业任职的党政机关干部职工应当辞职,并提供辞职证明。第八条租赁企业名称一般采用原企业名称。租赁期间,可以使用原企业印章、牌匾、账号。确需变更企业名称的,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变更企业名称,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九条承租人或者承租人选定的负责人是租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租赁期内承担企业的经济责任。第十条租赁企业的经济性质应当根据原企业的经济性质确定,并在括号内标明“集体租赁”、“合伙租赁”、“个人租赁”、“企业租赁”等字样。第十一条租赁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实收资本核定注册。租赁期内,企业需要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供增加注册资本的证明文件和补充协议。第十二条租赁期内,企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经营或者生产的,经双方同意,报主管部门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对租赁企业进行登记管理。经审批注册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租赁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换发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上注明生效日期。第十四条企业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按规定程序终止租赁合同或者协议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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