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违反保险法关于保险业务规则和组织机构管理的规定的行为:
1.未按照规定提取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2.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或者未按照规定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的;
3.未按照规定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公积金的;
4.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
5.违反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
6.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
7.未经批准分立、合并的。
保险公司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其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一、保险公司解散的分类
(1)任意解散
任意解散,即公司及与自己的意志而自愿终止公司的经营活动或者消灭公司法人资格。导致公司任意解散的事由主要有: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②公司权力机关决议或决定解散公司。③公司分立或合并。但无论何种原因,保险公司解散都必须经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保险公司不可自行解散。而且对于经营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除分立、合并外,不得以章程约定为由自行解散。保险公司依法解散的,应当立即停止接受新业务,上缴保险许可证,并妥善处理其保险合同和资产。保险合同的转让方案和资产转让方案均应报中国保监会批准。资产转让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招标或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在保险合同责任清算完毕之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资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在清算中如发现公司已资不抵债,应提出破产申请,其财产清算与债权债务处理,按照法定破产程序进行。
(2)强制解散
强制解散即依法撤销,是指保险公司网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而终止公司业务经营活动并消灭其法人资格的一种法律行为。我国《保险法》第86条对此作了规定。保险公司在出现如下情况,情节严重时,将被依法撤销:①保险公司超出保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情节严重的;②保险公司不按规定提存保证金或非凡规定动用保证金,情节严重的;③保险公司不按规定提取或结转责任准备金或者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金额巨大的;④保险公司不按规定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公积金,情节严重的;⑤保险公司不按规定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情节严重的;⑥保险公司违反规定运用保险资金等,损失巨大的。
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也应当立即停止接受新业务,上缴保险许可证,其保险合同的转让方案和资产转让方案也须报中国保监会批准。资产转让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招标等中国保监会认可的方式进行。
二、商业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
1.初步申请
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是指发起人向审批机构提出设立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意向、理由和要求。申请人需要向保险审批机构提交法定的文件和资料。这些材料是主管机关借以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我国《保险法》第70条规定: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二)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筹建方案;(四)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2.筹建
《保险法》第71条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72条又规定: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3.正式设立申请
筹建工作结束后,申请人可以向主管部门提交正式设立申请和相关文件。我国《保险法》第73条规定: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68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设立登记
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人在获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可在法定期间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颁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颁发之时即是保险公司成立之日。保险公司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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