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述医疗事故认定条件的特征
法律上医疗事故认定条件有以下特征:
1、医疗事故的主体只能是医务人员。
2、医疗事故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所致。
3、医疗事故在客观上,必须有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实。
4、医疗事故的对象只能是病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二、简述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是什么
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是:
1、由专家鉴定组的组长主持鉴定;
2、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和理由;
3、专家鉴定组成员提问和现场检查;
4、当事人退场;
5、专家鉴定组进行讨论;
6、经合议后,形成鉴定结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三、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的申请如何
申请医疗事故责任认定需要准备申请书。申请书上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申请书准备好后,当事人应该在一年内将申请书提交给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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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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