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是否具有遗产性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3-13 06:40:06 378 人看过

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不属于收益范畴,因此也不属于遗产范围。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法律规定继承。而征地补偿款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属于承包收益,不能列入遗产范围。

从征地补偿款的性质来看,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不属于收益范畴,因此也不属于遗产范围。法律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法律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承包合同办理”。从上述规定可以得知,农民个人承包所得的承包收益(即从事农业生产的收入)属于农民个人合法财产,在公民死亡时列入遗产范围并发生继承。而征地补偿款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家庭,用于对失去土地农户的预期损失补偿及安置,以保障失地农户将来的生产生活。因此,征地补偿款从性质上看不属于承包收益,不能列入遗产范围。

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属于哪一类财产?

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属于哪一类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内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因此,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属于村内农民集体所有,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因此,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属于村内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综上所述,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属于村内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属于村内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因此,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不属于收益范畴,也不属于遗产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在承包期内,该户内部分成员的死亡并不影响整个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只要作为承包单位的户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不发生继承关系。户中的某个成员死亡的,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耕作,征地补偿款当然由其他成员依法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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