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湖南的欧-昭,明明交了车辆盗抢险的保险费,但是临时牌车辆被盗后,保险公司却以该车未取得正式牌照且相关资料不齐全等理由而拒赔。欧-昭向本报报料后,记者采访保险公司,该事件得到保险公司高层的高度重视,并表示将和欧-昭协商处理理赔的事情。后来,欧-昭提供了购车发票、报警回执等资料,经双方协商,因被盗临时牌车尚有行驶证、正式牌照等资料不齐,按照有关比例,保险公司在欧-昭的投保费中扣出1万元,将剩下投保费退还给欧-昭。律师建议,临时车牌不应成为拒赔的理由。东莞消委会提醒市民,消费者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看清楚里面的条例。
事件:临时号牌车被盗
2013年4月19日,欧-昭在东莞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石龙分公司以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了一辆**日产轩逸,新车购置价格95135元,购车后委托车行向东莞市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上牌、入户手续,并委托车行向中国**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投保(保险期限2013年4月20日至2014年4月20日止)。5月9日23:40左右,欧-昭驾驶LS275537W临时牌照车送表哥回东莞市石碣镇,后再驾驶该车返回东莞市莞城区住处,将车停放在莞城区运河西三路旁边,锁好车就返回住处休息了。次日上午8时许,欧-昭下楼准备取车时,发现临时牌照车被盗了。事后,欧-昭找保险公司理赔,但是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欧-昭的车被盗时尚未取得机动车管理部门核发的机构车登记证书、正式号牌、行驶证。
记者在中国**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给欧-昭的拒赔通知书上看到:根据《中国**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车机构车综合险》之《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险条款》第四条约定:“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本保险的机动车必须拥有机动车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限于2001年10月1日以后办理入户登记的机动车)、正式号牌、行驶证,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因此,该案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对此保险公司不能给予赔付。
当记者就此事咨询该保险公司时,保险公司表示他们将和欧-昭联系,协商处理理赔。
车主:生效车险为何拒赔
欧-昭赶到**洋保险办公地点要求理赔,但被**洋保险以保险合同还没有生效为由拒绝。“钱都交了,保险不是4月20日生效的吗?”欧先生百思不得其解。后来,在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上,欧-昭才吃惊地发现,保单上有一个特别约定写明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待新车正式牌照后次日生效,而被盗的车子还没有取得正式牌照。欧先生所认为,在办理保险时,保险员从未告诉过他有此条款,保险公司的“特别约定”违反了《保险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是无效条款。
一位多年从事车险代理的刘先生表示,临时车牌的车被盗抢不赔,是目前保险行业的惯例。临时牌照车撞坏了,有的保险公司是赔的。遇到欧先生这种情况,消费者很多时候只有打官司,才有些胜算。其实,“自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开始,盗抢险才生效”。这是保险公司未和消费者协商单方制定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如果消费者事先并不知情,保险公司并没有举证已明确告知消费者,保险公司的做法不合法,该条款也不合理。
保险公司:协商处理理赔的事情
11月5日,记者采访该保险公司,中国**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的周-辉表示,由于欧先生无法提供约定的资料(机动车登记证书、正式号牌、行驶证等),所以保险公司免赔。不过,他们打算在11月7日找欧先生就理赔一事进行协商处理。
11月11日,周-辉告诉记者,欧-昭理赔的事情已经处理完毕,他们和欧-昭已达成协议,按照一定比例,把钱赔给他。为什么保险公司下了拒赔通知书后,又同意退保险费用?周-辉表示,因为当时欧-昭无法交齐约定的资料,所以给他拒赔通知书是正常的。但是后来,欧-昭能提供部分资料,所以可以按照国家及保单的相关规定,采取双方协商的方式,按一定比例,理赔给他。对此,欧-昭表示,双方在上个星期进行协商,并达成了协议。因他能提供购车发票、报警回执、车管所开具盗抢盖章证明等资料,而不能提供行驶证、正式牌照等资料,保险公司按照一些规定,从欧-昭已交的95135元投保费中扣除11%的费用后,将剩下的投保费8万多元退还给他。
行业现象:临时牌车被盗有赔有不赔
负责接待欧先生的东莞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石龙分公司销售员赵*兰表示,客户在没有拿到正式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式号牌、行驶证时,提前取车且使用临时牌照,车行一般都会提醒客户一些注意的事项。欧先生的车被盗的前天晚上,车行工作人员还通知他送居住证,给他办理正式的牌照。没想到次日,就听说他的车被盗了,“当时,我们都觉得不可思议,起先还以为他在开玩笑。”这是她第一次听到有客户发生这样的事情。
赵-小姐还表示,客户的新车取得了正式牌照等相关证件,当车被盗时,保险公司一定会赔的。但是,临时牌照的车被盗时,有的保险公司会赔,也有的公司不赔,至于具体为什么赔或不赔,她不清楚。
律师:临时车牌不应成为拒赔的理由
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的刘*平律师表示,临时车牌是车管所核发的,是合法有效的行使证件,它是可以识别和确认欧-昭所购买的的车辆。车子被盗,临时车牌不应该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在保险合同中,有明文的特定约定“临时牌车被盗,保险公司免赔”的条款,但是保险方没有告知被保险方,一旦车被盗,保险公司应当理赔。如果消费者知道有“特别规定”,完全可以在上了正式牌照后再买保险。现行的《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消委会:消费者看清保险条例再签合同
东莞消委会秘书长邓*平表示,中国人的合同意识薄弱,保险知识少。消费者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看清楚里面的条例。消费者签订保险合同,但是没有看清楚细则,一旦违法合同的约定,消费者是要自己负责的,因为消费者是有行为能力的人,应该能意识到风险所在,如果消费者违约,就要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车行或保险公司对提取临时牌照车的客户有提醒义务,如果没有提醒,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不是承担全责,给予消费者安慰性的赔偿。
邓*平称,消费者看得自己的利益受损,心里就不平衡,想方设法找回损失。消费者购买保险有自主权,可自由选择保险公司参保,如果车行强硬要消费者买保险,则是一种侵权行为。消费者在遇到这些问题,可以找东莞市汽车维修协会或消委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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