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3 16:30:33 338 人看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国家赔偿费用的预算、申请、受理和支付以及追偿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赔偿费用,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赔偿请求人赔偿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的赔偿义务机关,包括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含《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下同)。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赔偿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国家赔偿费用应当依照法定的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规定程序支付。

第四条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的同级财政负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安排资金。

第五条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2年时效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案件的赔偿请求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金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途径寻求救济。

第六条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与申请有关的生效判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和身份证明,并提供联系方式和资金支付账号。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书写,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字确认或者以其他方式当场确认。

第七条赔偿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

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材料。赔偿请求人按照赔偿义务机关的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即为受理。不告知需要补正材料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虚假、无效,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不予受理国家赔偿费用支付申请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财政部门提交书面支付申请,并随附赔偿请求人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提交的书面材料。

赔偿义务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应当自受理支付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通知本级财政部门支付国家赔偿费用。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国家赔偿费用支付申请或者接到本级人民政府支付通知之日起15日内支付国家赔偿费用,并分别告知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请求人。财政部门认为支付申请或者支付通知中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提交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处理。

赔偿义务机关与有关财政部门之间拨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具体操作规程,由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国家赔偿义务后,应当依法对责任人实行追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向有《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责任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其他有权监督机关应当同时对被追偿的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被追偿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国家赔偿费用的追偿比例根据违法性质、损害后果以及被追偿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追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国家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作出追偿决定时国家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已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准。

国家赔偿涉及2个以上责任人的,应当分别确定追偿比例和追偿金额,合计追偿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国家赔偿费用。

第十三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财政部门告知已支付国家赔偿费用之日起60日内,作出追偿或者不予追偿的决定,同时抄送有关财政部门和其他有权监督机关。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发现有《国家赔偿法》规定应当予以追偿情形的,应当在确认追偿情形之日起60日内作出追偿的决定,同时抄送有关财政部门和其他有权监督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在作出追偿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追偿人的意见;对不予采纳的意见,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被追偿人不服追偿决定的,可以自收到追偿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追偿决定的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复核。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不服的,被追偿人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

第十五条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追偿决定后,被追偿人应当自收到追偿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缴付追偿费用。追偿费用应当上缴国库。

第十六条追偿费用应当一次性缴付。被追偿人一次性缴付追偿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交分期缴付书面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同意分期缴付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抄送有关财政部门和其他有权监督机关。分期缴付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赔偿义务机关对责任人依法应当追偿而不追偿的,由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监督机关依法追究赔偿义务机关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接受检举、控告的财政、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赔偿义务机关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0日印发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7日 11: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行政赔偿相关文章
  • 浙江省铁路安全秩序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安全秩序管理,确保铁路运输畅通有序,维护和倡导社会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铁路局杭州分局所属的车站、列车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铁路沿线的安全秩序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本办法由本省铁路公安机关和铁路沿线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共同实施。车站、列车内的安全秩序,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维护;铁路沿线的安全秩序,由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共同负责维护,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第四条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五条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六条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有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
    2023-06-08
    89人看过
  • 浙江省铁路货物疏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铁路货物疏运能力,加速车辆、货位周转,确保铁路运输畅通,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铁路(嘉善站除外)、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货物疏运活动。本办法不适用于非经营性个人物品的疏运。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铁路货物疏运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正常的铁路运输秩序。第四条杭州铁路分局统一管理全省铁路货物的疏运工作,加强对铁路车站、企业的管理,建立有效的工作制度和作业程序,提高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确保铁路货物运输安全畅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贸、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铁路货物疏运的协调工作。第五条托运人以铁路运输货物的,应当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应当将承运货物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给收货人。逾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根据自愿原则,托运人可
    2023-06-08
    275人看过
  • 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房屋装修和竣工验收第三章房屋装修的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装修管理,保障房屋的住用安全,保持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已建成房屋装修的,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装修,是指开凿墙体、楼地面、移动门窗位置、拆改承重或非承重结构、增设房屋分隔结构、改善房屋外观等行为。第四条房屋装修应符合城市规划、交通、消防、安全、卫生和绿化等有关规定,满足毗连房屋的正常住用和通风采光。第五条文物建筑、古建筑等有保护价值的房屋装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房屋装修管理。市(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装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装修管理。各级公安、城市规划、工商、环保、工程质量监督、卫生
    2023-04-22
    135人看过
  • 浙江省办理居住证费用问题
    现在在浙江省办理居住证不是全都免费了吗,为什么在浙江的省会杭州办一本居住证(俗称暂住证)需要36元呢,有效期还是一年的。本来居住证有效期就是三年的,为何杭州的当地派出所还需要收36元一年呢,希望领导能处理一下。回答:《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规定,《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六个月至三年,具体期限根据流动人口拟居住时间确定。你可根据拟居住时间办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居住登记和《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颁发或者申领、换领以及变更登记,不收取费用。对于反映收取36元费用,是卫生费,杭州市城市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居民生活垃圾实行有偿服务,因此向外来流动人口收缴卫生费不属于办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收费。该局在《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管理和办证工作中,要求各基层派出所、办证点,在办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过程中,对相关职能部门的收费各办证点应分窗口或设立收费牌各自收费,其他职能部门的收费不得作为办理《浙江省临时居
    2023-05-30
    244人看过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心示范店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浙工商消[2008]14号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建立万村放心店工程长效监管机制,省工商局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放心示范店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七月八日浙江省放心示范店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放心示范店创建活动,切实加强放心示范店的监督管理,引导经营者走正道、售正货、树正牌,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放心示范店创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心示范店(以下简称放心店)是指经营行为规范、经营条件较好、商品质量安全可靠并经规定程序评定为放心示范店称号的以经营食品为主的商店,包括农村、社区、景区、学校等区域的商店。第三条放心店经营者应当守法诚信经营,主动接受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自觉规范经营行为,确保商品质量安全可靠;努
    2023-04-24
    236人看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本办法中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修改为:城镇低收入家庭。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三、第十条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完善,方便群众生活。四、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可以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五、第十六条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开发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以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
    2023-04-22
    76人看过
  • 浙江省水利厅国家公务员交流办法
    为加强厅机关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与交流管理,提高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水平,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暂行办法》、《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国家公务员职位转换(轮岗)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一、交流的对象1、因工作需要交流的;2、现任处级领导职务人员需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后备干部需通过多岗位锻炼提高的;3、在机关从事人、财、物管理,核发证、照、牌,审批项目、指标、经费以及行政执法监督等职位上工作的非领导职务人员,在同职位工作年限超过五年的;4、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五年以上,原则上要实行交流,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适当延长和缩短交流年限;5、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及近姻
    2023-06-06
    399人看过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浙江省消费者协会
    发布部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消费者协会、浙江省浙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文号:浙检办联[1994]203号各市(地)工商局、商检局、消费者协会,各进口商品经销单位: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省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越来越多,这对丰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促进经济发展,起到重大作用。但是,目前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还不尽如人意,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加强我省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浙江省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一九九四年度浙江省流通领域抽查检验鉴定进口商品目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浙江省消费者协会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七日浙江省流通领域进
    2023-06-07
    422人看过
  • 浙江省环境监理办法
    《浙江省环境监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理工作,保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监理,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依法对污染源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和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收费管理,以及处理污染事故、纠纷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逐步增加对环境监理工作的投入。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环境监理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第四条环境监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设立的环境监理机构具体负责环境监理工作。环保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第六条环境监理人员(以下简称监理人员)应当熟练掌握环境保护法
    2023-04-24
    194人看过
  • 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
    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住宅物业交付之日起满8年的前一个月内,将拟退还保修金事项在相关的物业小区内予以公示。无异议的,按照前款规定将保修金本金及其银行存款利息余额退还给建设单位.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保修金的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和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物业区域内住宅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的交纳、使用、退还、管理和监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交存的,作为保修期内物业维修费用保证的资金。第四条保修金实行统一交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下同)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修金管理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保修金的收存、核算、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已有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的,由该机构负责保修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
    2023-04-22
    470人看过
  • 行政程序管理:浙江省
    1.为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规范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2.一般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或具有相应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管辖。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12-27【实施日期】2005-12-27【发布单位】【文号】省政府令第2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二、第二条改为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安全防范),
    2023-07-04
    478人看过
  • 浙江省水路交通建设费征收暂行管理办法
    为加快我省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步伐,提高航道和港口通过能力,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将“浙江省水路货运附加费”、“沿海港口基础设施费”、“内河航道建设费”合并,统一开征水路交通建设费,专项用于我省航道、港口的重点工程建设和还贷。为做好浙江省水路交通建设费的征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一、水路交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凡在我省境内和进出我省沿海、内河的水路运输货物(本办法规定不征水路交通建设费的免征货物除外),其货物托运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均应按规定缴纳水路交通建设费。二、以下货物不征收水路交通建设费(一)军运物资、抢险救灾物资;(二)联合国机构以及外国驻华使馆的物品;国际航线运输的展品、样品、赠送礼品和国际过境货物;(三)邮件(不包括邮政包裹)、按客运手续办理的行李包裹;(四)船舶随船自用的燃物料、装货垫缚材料、随船同行的包装备品;(五)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
    2023-06-08
    310人看过
  • 浙江省交通厅调驻浙江省的外籍机动车辆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调驻我省的外籍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调驻车辆)的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公路规费应征不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调驻车辆,是指外省(市、区)籍的机动车辆在我省境内从事营业性或非营业性运输,自愿在我省缴纳公路规费或调驻满3个自然月的车辆。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公路规费仅指公路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道路运输管理费,其征收标准比照我省同类型车辆征收。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调驻车辆公路规费征收的主管部门,各级公路稽征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调驻车辆公路规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凡调驻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车主)都应遵守本办法。第六条凡调驻车辆均应到驻地公路稽征部门申请办理公路规费缴纳入户手续(参加营业性运输的车辆必须按浙交[1997]26号文件规定,同时到驻地公路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运手续)。车主要填报《调驻浙江外籍机动车辆公路规费缴纳申请表》(见
    2023-06-08
    405人看过
  • 浙江省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浙江省人民政府第84号令第一条为了加强贸易结算计量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计量单位、计量器具进行贸易结算,必须遵守本办法。前款所称贸易结算,是指经营者(含商品的生产、销售者和服务的提供者,下同)在从事商品交易或提供服务时,使用计量单位、计量器具对商品、服务进行计量结算的行为。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经营者必须配备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的准确度应当符合计量器具配备规范的要求。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计量器具的准确度,保证商品或服务计量的准确性。计量器具的配备规范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
    2023-06-07
    283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赔偿主要方式: (1)支付赔偿金。它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是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 (2)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3)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因... 更多>

    #行政赔偿
    相关咨询
    • 浙江省餐饮垃圾管理办法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4-04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处理能力,并按照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进餐厨垃圾源头就地处理,对餐厨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给予指导和经济补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单独收集餐厨垃圾,并委托有资质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专业服务单位进行集中处理;达到一定规模并具备就地处理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建设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对餐厨垃
    • 云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是什么?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9-01
      云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是: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资金。
    • 浙江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辽宁在线咨询 2023-11-10
      第五条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2年时效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案件的赔偿请求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 浙江省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18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必须具备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一)省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二)省内跨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三)中外合资、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在湖北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四)外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在设立分支机构,其母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亿元。(五)已获经营许可、注册资本未达到最
    • 浙江省司法鉴定费用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7-16
      鉴定费用的承担应当遵循过错推定原则。具体如下: 一、鉴定费用由被告方引起的,由被告方承担。案例一中,此鉴定费用只能由被告王某承担。因鉴定行为之所以发生,是被告王某不承认欠款所引起,被告有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二、鉴定费用由原告方引起的,由原告方承担。案例二中,原告错认为欠条是被告赵某所签,原告应当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不利后果。 三、鉴定费用由双方引起的,应当区分情况:情况一:案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