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利息或附条件期限的债权是否能够申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8 19:24:15 471 人看过

附利息或附条件期限的债权是可以申报的。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根据相关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依法申报。

附期限债权额的确定

附期限的债权额,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归还债务的债权。

企业宣告破产后,未到期限的债权,在破产债权清偿中,应视为到期债权,可以列入破产债权并确定其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也就是说,债权未到期,企业宣告破产,未到期的债权可以视为到期债权,在计算实际的债权数额时,应减去未到期的债权所产生的利息,即破产宣告后的债权利息不计算在债权内,由于附期限的债权是未到期的债权,债权人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申报债权,而提前获得清偿,实际上债权已从提前清偿中获得了期限利益或者中间利息。因此,在计算债权数额时,应从债权额中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四十七条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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