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采用禁止性规范以“诚实惯例”作为评判标准,而且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在很大程度上是依据特定时间和地点的经济和社会现实情况来进行判断的,因此可以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但我国目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有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法律有《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大量的司法实践表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完全可以起到相当大的作用。但在有的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在我国已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后,更应加快完善的步伐。具体地说有这样的六个方面应予重点考虑:第一,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应重新界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加入WTO以后的新形势,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已发生了一些变化,为此,我们应当按照经济全球化和“入世”的要求,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进行重新定义,确立一个广义的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完善监督检查手段和法律责任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断修改、制定和细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套规章,加强行政解释。为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提供更具有操作性、更有力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应高度注意如何避免抑制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第二,在某些内容的修改上应与国际接轨。应该看到,在我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之后,WTO和TRIPs为我国的国民提供走出国门寻找和获取它国知识产权的便利的同时,也将给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形成巨大的压力。例如:TRIPs规定了对“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即“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保护,并规定政府应当对提交给政府的此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以避免不正当的商业性使用,而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却没有相关的政府保密义务的专门性规定。第三,增加诉前禁令制度,避免侵权损失扩大。1925年修订的《巴黎公约》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的救济措施就有发布制止非法行为的禁令、排除妨碍或损害赔偿等。经过多年艰苦谈判、斗争与妥协而产生的TRIPs也将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些重要准则写入协议。新修改的并已付诸实施的《专利法》和《商标法》为了适应加入WTO以后保护知识产权的需要,专门规定了诉前禁令制度。因此,为了迅速有效地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侵权损失扩大,也应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加诉前发布制止非法行为禁令的制度。第四,明确划分执法主体的责任。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总则中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除外。依照其规定,所谓其他部门,包括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物价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科委等等。由于执法主体多元,往往造成了实际工作中牵制过多、相互推诿、有法难依的现象。因此,应该在法律上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及相关执法主体的责任予以明确划分界定。第五,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规范化、具体化。商业秘密长期以来一直被摒于知识产权之外,在19世纪末以及20世纪所订立的诸多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中均未涉及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TRIPs首次将商业秘密视为知识产权成员。尽管如此,商业秘密的保护仍然不能像其他知识产权那样具有较强的排他效力。比如,经反向工程获得他人商业秘密,独立研究出与他人商业秘密相同的技术方案等均不被认为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国外早就开始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商业秘密,1909年7月10日生效的《联邦德国反对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规定:企业员工将营业或企业秘密为竞争目的或个人打算,或存心伤害企业主的目的私自向他人透露者,处以三年以下徒刑或罚金;为竞争目的或个人打算,私自利用或向他人透露关于营业秘密和企业秘密的消息,处以同样刑罚。同时规定如果犯罪人在透露时已知道该项秘密将要在国外使用,或者他本人在国外使用则可处以五年以下徒刑或判以罚金。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较早直接就商业秘密作出规定的是1991年《民事诉讼法》。1993年,在国家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定义以及侵犯商业秘密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应当看到,我国现行法律(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规范还是比较原则和分散的。因此,有必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在认定和救济措施上规范化、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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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有那些法律规定江苏在线咨询 2022-07-04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区别与联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是两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正确认识和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笔者在此试图提出自己的拙见,就教于法律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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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有何意义海南在线咨询 2022-11-10一是从法律调整的范围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知识产权法对某些行为共同进行了规范,形成了法律竞合。例如,注册商标同时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的保护对象;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可同时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二是从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提供附加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有专项立法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意义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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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自然人吗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3-23根据你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自然人吗, 自然人姓名经权利人商业性使用,在特定商品上已经具有区别来源的标识性作用,他人无正当理由,在相同商品上和宣传用语上使用与他人姓名相同的文字标识,客观上易造成混淆的,可以认定这种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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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不正当竞争法相关的知识产权有哪些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01知识产权是专门法,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范围限于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属于民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经济法范畴,调整范围是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规制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联系:一般来说,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行为由知识产权法调整,但是没有被知识产权法规制的侵犯他人正当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归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也就是说,反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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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法到底要如何完善呢?青海在线咨询 2023-11-121在法律条例中增加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办法,明确一般性条款,增强对各种新出现的或者将会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控制力。2明确执法主体,统一执法机构:设立公平竞争执法机构,并赋予这些执法机构较为宽泛的调查权、强制权、处罚权以及相应的准司法权。3加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