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规则对合同有何影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4 11:32:42 248 人看过

保证合同中约定的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规定的权利。

保证合同对保证责任范围没有约定

李某某和程某某是朋友关系,程某某和曾某某是朋友关系,李某某是个体工商户,因资金周转问题希望借款15万元,经程某某介绍向曾某某借款。曾某某同意借款,但是邀请程某某作保证人。2003年7月9日,三方签订了借款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李某某因资金周转向曾某某借款15万元,期限1年,月利率为11%,李某某如果迟延还款超过7天,则应当支付违约金5000元。程某某提供一般保证。合同签订后,曾某某按照约定向李某某提供借款15万元。

借款保证合同到期后,李某某没有按照约定偿还贷款,经曾某某多次联络,无法找到李某某,于是曾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保证人程某某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2.4万元,违约金5000元,催讨借款的费用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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