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合同纠纷的诉讼过程之中,有关合同履行地的确立就显得尤为关键,因为它直接影响着诉讼法院的最终裁定。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方式,首先应遵照的原则是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的履行地;若并无此种明确约定,那么则需要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义务来进行判断。
详细来说便是:
第一,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的履行地点,应作为合同履行地的界限,而非单纯依据实体履行义务的地点来划定。例如,到货地点,到站地点,验收地点,甚至是设备安装及调试地点等都可以视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对于如何准确认定合同履行地这一问题,确实存在诸多考量因素。在当事人双方未能事先约定合同履行地的前提下,给付货币与交付不动产的履行地相对较为简单易定,但若是涉及到其他类型的标的物,那么确定合同履行地便变得颇为棘手。此时,应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合同的实际特性来进一步确定合同履行地。
第三,在一份合同里,可能会包含多种不同的履行义务。对此,如需确立履行地,应该按照行使主要合同义务的地方为依据。
然而,“主要义务”的概念亦需紧密围绕合同履行的实体形式进行判断。在实在无法判明何为主要义务时,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民法典》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规定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
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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